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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章程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助残、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关心和帮助我区鳏寡孤独、困难户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特成立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为本区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为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和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和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厂边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二)开展赈灾、助困等公益性救助工作; (三)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四)协助政府发展各类福利慈善事业; (五)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六)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关心福利慈善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承认 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新会区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查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 任免正副秘书长;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权力。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其职责: (一)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五)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各若干名。凡关心和支持本区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均可获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新会区民政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工作,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 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资助; (四) 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慈善资金救助对象: (一) 本区孤寡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特殊情况造成困难的家庭; (二) 经会员大会研究同意救助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 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 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五)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制度,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会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会区民政局审查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会区民政局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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