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
  实施登记备案的社会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国有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计划局是全区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辖区管理权限内(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3000万美元)的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
  

    三、申报登记备案的项目资料
 1、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2、外资项目合作各方的意向书;
 3、到区发展计划局或授权单位领取并填写《江门市新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四、项目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程序
  实施项目登记备案,可通过两种途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种途径:由基层授权单位联络员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各镇(区)配备一名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联络员,由区发展计划局发给联络员授权书及专门电脑系统操作的密码匙。投资者到联络员办事处填写《江门市新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联络员通过电脑录入申请表的有关资料,发送给当地主管领导审查并加具意见后,由联络员通过电脑网络传送到区发展计划局业务经办人的电脑上,业务经办人核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具意见后送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签发后,电脑将自动生成由江门市统一编码的《江门市新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下称登记备案证)。此时,电脑会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两条渠道发出:一是电脑系统自动发出短信息,通知联络员到区发展计划局领取《登记备案证》,并持《登记备案证》协助投资者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二是电脑系统自动将《登记备案证》发至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经贸局、房产局、统计局、工商局、消防大队、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并作为职能部门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电脑上收到《登记备案证》后,加具办理意见后发出,此时,区发展计划局的监察电脑及区有关领导的电脑上即时显示出项目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种途径:投资者直接到区发展计划局办理登记,由计划局直接发放《登记备案证》。后续程序与第一种途径相同。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计划局将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处理意见》,给投资者有明确的书面指引。
  

    五、其他类别项目办理
  对不属本范围的项目,仍按原行规定程序办理。对个别特殊行业的投资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审办理。


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计划局

               20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