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五)负责烈属抚恤和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定补,革命烈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和革命烈士报批、革命伤残人员评残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优待金的统筹发放情况。
(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管理本级军休所。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乡镇政务公开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十)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和管理;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负责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
(十三)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十四)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五)负责协调、指导老龄工作;负责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执行、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福利生产企业、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指导收容遣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