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收养登记业务

(一)国内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程序

1、收养人具备条件:

①夫妇双方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②有经济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条件: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收养人必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状况和有经济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情况证明;

②出具收养人的计划生育证明;

③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④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民政局四楼)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弃婴、儿童,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认领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联系电话:6628369

(二)国内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程序

1、收养人具备条件:

①夫妇双方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经济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条件:

应当提交公证处的本人、生父母和收养人三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3、收养人必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有经济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情况证明;

②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镇级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③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④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者亲属关系公证;

⑤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

⑦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民政局四楼)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联系电话:6628369

(三)收养登记核准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物价局粤价〔1992249号和粤价〔200198号文件规定,国内办理收养登记需缴交的费用有:

①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②工本费10元,

③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④弃婴、弃童的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交纳。

根据新会区物价新价〔200153号文件规定,收养新会区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弃童的,新会区儿童福利院收取弃婴补偿费5000元。

二、个人申请兴办养老院

国内公民在新会辖区申办养老院,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和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二步: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办公电话:6628369

三、如何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根据民政部2007629日印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具体需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办公电话:6628369

四、申办福利彩票投注站

个人申办福利彩票投注站,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办人必须是有江门地区常住户口的的成年人,高中学历,必须专营福利彩票;

2、必须有投注站场地铺位;

3、投注站之间的距离在300米以上;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到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会城北安路5号,联系电话:6690690)填写申请有关表格,经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审核后,上报江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收批准。

五、婚姻登记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我辖区内居民;

6、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8、提供3张近期双人半身免冠2寸照片。

(二)离婚登记条件

1、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按规定协商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4、双方经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仍是夫妻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我辖区内居民;

6、提供的证件原件、证明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7、提供2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2寸照片。

三、婚姻登记处的地址是:新会区会城厂边街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6628361

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和程序

(一)保障对象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三无人员”。即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城镇在职、失业、离退休和无职业的困难家庭;

3、农村中的困难家庭。

(二)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330元,农村村民21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三)家庭收入计算的种类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收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内退人员生活费等;

4、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如失业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租金、存款利息、投资收益、捐赠、中奖、兼职、副业收入以及土地转让金分配费、安置费、股金、青苗补偿等其他额外收入。)

(四)申请低保救济需要资料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各成员的收入证明;

3、残疾证、病历;

4、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五)低保救济的审批程序

居(村)委会在接到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发放申请表填写,并按规定公示一周,群众无意见的,上报给镇(街、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再进行一次公示。

(六)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财政部门直接将低保金划拨到低保户的银行存折上。

七、五保供养的条件和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有抚养人,但无法抚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入五保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区民政局发给《五保供养证》。

(三)终止五保供养待遇

1、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2、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五保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五)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50元。(供养标准分“基本生活费和其它费用”两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费280元给 [含慈善会80],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只发放零用钱80元)

(六)五保供养资金发放

分散供养的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统筹用于敬老院五保对象的生活上。

八、医疗救助

(一)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

1、低保户;

2、五保户;

3、重点优抚对象;

4、特定病种病人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特定病种包括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病、肾透析四类)

(二)救助方式

对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方式,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对低保对象、五保户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即门诊治疗救助;二是对城乡特困群众实行特殊医疗救助,即入院治疗救助;三是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四是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是资助生活困难精神病患者进行解锁治疗。

(三)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城镇对象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

2.住院医疗救助。特定病种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一年累计的救助额度为:低保户、五保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经核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一年累计的救助额度为:低保户、五保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最高不超过1万元。

3.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实行个人缴费全额补助。

(四)申请医疗救助需要资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医疗收费收据、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必须是6个月内的;

4、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非低保、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要出具困难证明,镇(街、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确认;

5 、农村合作医疗办出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特别医疗救助证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复印件或社保局出具的报销证明。

6、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镇(街、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然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