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收养子女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证明
  收养人收养弃婴,只能到区儿童福利院收养,严禁私下抱养。收养人先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报经民政局审批,符合收养条件的,按其申请的先后顺序,由福利院提供2—3个弃婴的相片给收养人选择,然后抱出弃婴由收养人确定被收养人,最后在新会报刊登《弃婴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无人认领,方可抱出弃婴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2、区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3、区卫生防疫站或人民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姻登记程序及所需资料
A、国内公民婚姻登记程序及所需资料
1、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办事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先到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齐备有关资料后,再到户口一方所在地的镇民政办公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先到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介绍信,备齐有关资料后,到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
2、结婚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镇以外使用的,须加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3)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黑白相片3张。
(5)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离婚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5)正面免冠一寸黑白相片2张。
B、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港澳同胞、华侨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先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申请,然后到区民政局办理。我处自收到双方有效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给结婚证(双方要亲自到场)。
2、外国人(外籍华人)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先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府民政办公室申请,然后到区民政局审核,最后到江门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
1、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区人民医院或保健院)
(4)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5)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黑白相片3张。
2、华侨
(1)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领使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领使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区人民医院或保健院)
3、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
(2)香港居民需提供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居民需提供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4、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我外交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领使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
(5)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与内地公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资料
1、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的,齐备下列资料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1)双方身份证;
(2)国内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会城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5)正面免冠一寸黑白相片2张。
2、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与国内公民申请离婚的,需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三)申请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含农村五保对象)。
2、申请保障金的办法:由申请者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3、保障金领取手续:被批准为保障对象的,要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薄,每月按规定到居(村)委会领取保障金。
4、保障金的变更和转移: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委会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