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水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和小水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江河、滩涂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水资源监察和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取水登记、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归口管理有偿供水、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利的财务规章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五)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各部门之间和各镇、村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指导对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水库库坝的安全监督。
(七)组织对各镇水利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初步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水利工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作。
(八)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订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指导水土流失的监察和综合防治。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镇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十)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种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指导水利队伍建设,管理直属水利单位。
(十一)承担水利水电系统的科技、教育及小水电企业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区政府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江门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