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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是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区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和标准。
(二) 制定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本区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四)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对各镇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指导协调;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五) 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 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七) 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订生态保护规划,统筹规划本市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八) 管理环境监测站工作。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 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十) 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大型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 管理局直属单位,对各镇环境保护工作和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 协助区政府办理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提案和议案。
(十四) 承办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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