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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拟订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各项经费。 (三)负责前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上级地方班子领导 成员、兄弟县(市、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驻军部队正师级以上领导和重要客商的接待工作,承担区委办、区府办的接待工作,承担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交办的其他接待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镇(街、区)做好上级部门到我区检查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接待工作。 (五)协办区委、区政府对外交往工作。 (六)协助做好区大型招商、庆典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 (七)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成员的办公设施配备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公务用车和区委、区政府接待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 (九)协助做好外地调入(含交流任职)的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上级安排到本区党政班子挂职干部周转房的筹集、调配和管理。 (十)负责区行政中心的后勤服务、规划建设、卫生、绿化、水电、节能、资产和办公用房调配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公共消防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区行政中心的突发公共事件等工作。 (十二)管理区委、区政府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人民会堂和区行政中心食堂。 (十三)管理区机关服务中心和区委、区政府车队。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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