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负责全区林木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职责。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立及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组织、指导、协调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及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专项资金和林业资产。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管理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项目,协助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