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林木采伐申办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二)审批程序:由林权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并向所在地林业站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林业站实地测绘后填写《新会区集体林木采伐申请表》,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林业站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办理审批收费情况: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林业部门按政策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 育林基金: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10%计征,征收对象是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更改资金: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5%计征,征收对象是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收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9]216号《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二、征占用林地申办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第二号令》、《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财政厅、林业局粤财综[2003]1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林地所在镇林业站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征占用林地审核报批表》,提交县级以上建设批准文件、林地权属凭证及平面图、林地及林木补偿协议书、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等文件资料,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上报至省林业局,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广东省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注:征占林地50—100亩的,由江门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撰写可行性报告;征占林地10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勘测设计院撰写可行性报告。) (三)收费标准: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林业部门按政策向征占用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10元;4、疏林、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2倍收费,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承办时限:按省林业局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征占用林地所提供资料齐全(含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手续完备后,由区林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踏查,撰写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并上报江门市林业局。
三、木材、木制品运输申办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办理木材、木制品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检疫证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木材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等材料,向所在镇林业站加具意见后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木材运输证》。 (三)办理审批收费情况:办理木材木制品运输审批,林业部门按政策收取木材运输证费。木材运输证费征收标准为每证1.5元,收费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四)收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9]216号《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四、木材经营加工申办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办理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林业站提交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新会区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申请表》,林业站初审同意后报区林业局审批,区林业局同意后发给《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许可证》。 (三)办理审批收费情况: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林业部门收取《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许可证》工本费。
五、森林植物检疫办事程序 (一)审批依据:粤林[1998]002号《关于森林植物检疫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产地检疫: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前向当地森检部门提出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调运检疫:森检机构(县级负责省内的)按规定受理报检后,于15天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办理审批收费情况: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8‰;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2‰;药材5‰、果品1‰、盆景10‰。 (四)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19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六、《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办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营业执照; 4、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二)、服务承诺 1、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 2、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核发; 3、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5、批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管理 《经营利用准许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重新申请核发,所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种类、地点、方式,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1、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材料; 5、土地使用证明书; 6、银行验资报告;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服务承诺 1、申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2、申办《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或授权的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申办《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批准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管理 《驯养繁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为年检月,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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