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及新会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

  (二)参与或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

  (三)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包括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市政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设计图等的规划核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

  (五)负责对规划设计市场、勘测市场和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的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依法进行查处。

  (七)组织规划队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城市规划的科研。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