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期限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1. 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营业税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3.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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