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填用的发票存根、未填用的空白发票、《购(领)发票手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
b.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因此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前;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核销未填用的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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