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手册

诚信为本 纳税光荣

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税务登记税收法规须知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对象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上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是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
  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对象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上述"变更登记之日"是指变更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
  三、违章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业税务登记须知

  一、填报资料
  纳税人在填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后,区分不同的注册类型相应备齐、报送如下资料(提交的复印件统一要求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二份;
  (3)外经部门批文的复印件二份;
  (4)合同书、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各二份(外国企业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份;
  (6)银行开户证明或扣税帐户资料复印件二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寸免冠相片二张;
  (9)经营场地证明资料(如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10)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适用于分支机构企业)。
  (二)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3)银行开户证明或扣税帐户资料复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寸免冠相片二张;
  (6)经营场地证明资料(如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7)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适用公司制企业);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适用于分支机构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业主一寸免冠相片二张;
  (4)银行扣税户存折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地证明资料(如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变更税务登记须知

  一、填报资料
  纳税人在填妥《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后,区分不同的变更内容备齐、报送如下资料(提交的复印件统一要求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经营期限等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核准变更证明一份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时提供);
  (4)外经部门批文的复印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时提供)。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核准变更登记证明一份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4)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相片一张;
  (5)新、旧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的有关企业债权债务移交协议书(要求新、旧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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