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程序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程序有三种情形:一、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需即时处罚的,这类处罚通常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上的无照经营者。二、一般程序。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需经过调查的。三、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税务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