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均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市局注:免税销售额既包括政策性免税的销售额,也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提供不真实认定资料的企业。

对上述标准,需要解释的是:

(一)“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业企业”是指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
2.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帐、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能正确进行帐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期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
4.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5.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6.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会计证;
②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
③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
④会计人员的变更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