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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1995年1月13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正,(下接第4页) (承接第3页)2002年10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将"物流服务"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明确了"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明确了"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机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新规定了"维修业户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或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业户的作业场所与居民区所保持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维修业户作业厂房的设计除符合维修业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维修业户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及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新规定了调整旅客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条例》的修订体现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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