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行政许可业务指南 一、道路客货运输业务许可手续 (一)新购置营运货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业务 1、受理范围:新会区内新购置营运货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业务。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办理条件: ⑴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⑵ 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持《从业资证》的驾驶员; ⑶ 有健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提交资料: ⑴ 车辆行驶证; ⑵ 车主身份证; ⑶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属企业购车办理营运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企业工商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辖区交管所领取和填写《新会区普通货运车辆申办营运登记表》,提交有关资料到辖区交管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辖区交管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车主到综合性能检测站照相→辖区交管所将《道路运输证》(正证)报交管总所审核、过胶→由总所转辖区交管所发证或邮寄。 6、办理时限: 辖区交管所现场办理;交管总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道路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1、受理范围:新会区内办理道路运输企业业务。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办理条件: ⑴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⑵ 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持《从业资证》的驾驶员; ⑶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提交资料: 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⑵ 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⑶ 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客车的驾驶员还须提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⑷ 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⑸ 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公司的章程文本;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5、办理程序: 普通货运企业:申请人到辖区交管所领取和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报辖区交管所进行资料审核→报交管总所审核→交管总所会同辖区交管所到申请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分公司发放《备案证明》。 客运企业:申请人到交管总所领取和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交管总所对资料审核→交管总所到申请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属交管总所许可权限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分公司发放《备案证明》→不属交管总所许可权限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6、办理时限:辖区交管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管总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1、受理范围:区内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业务。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办理条件: ⑴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⑵ 有经江门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危货运输岗位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⑶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⑷ 有健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⑸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 4、提交资料: ⑴ 填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 企业情况资料: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提供企业预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企业生产经营机构设置情况;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固定办公场地、停车场的相关证明。 ⑶ 从业人员材料: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应的驾驶证复印件、危运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和上岗资格证及复印件。 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材料: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制度。 ⑸ 车辆材料:5辆以上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新办企业未有车辆的提供购车承诺或购车合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备通讯工具情况说明;与具备维修危运车辆资质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到交管总所,经交管总所审核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合格后,到企业现场进行资料的真实性核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上报江门市交通局进行许可审核。 6、办理时限:交管总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客运站经营开业许可 1、受理范围:新会区内办理客运站经营许可业务。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3、办理条件: ⑴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 ⑵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⑶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⑷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4、提交资料: ⑴ 填报《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⑵ 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⑶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复印件; 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材料:①服务规范;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③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④安全生产责任制;⑤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到交管总所,交管总所审核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合格后,到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者持上述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回许可单位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6、办理时限:交管总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货运站经营开业许可 1、受理范围:新会区内办理货运站经营许可业务。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3、办理条件: ⑴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⑵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⑶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⑷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提交资料: ⑴ 填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⑵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 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⑷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⑸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⑹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材料: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到交管总所,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总所派出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 6、办理时限:交管总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手续 汽车、摩托车维修开业许可: 1、办理条件: ⑴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⑵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⑶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⑷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提交资料: ⑴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 开业申请表格(相关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的证明); 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 ⑷ 环保证明。 3、办理程序: 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的开业,申请人须到辖区交管所如实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应的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送规定的资料,到所属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交管总所,交管总所和辖区交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交管总所加具意见后报区交通局审查,交通局审批后由交管总所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开始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及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申请人须到辖区交管所如实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应的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送规定的资料,到所属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交管所,交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交管所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开始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许可: 1、办理条件: ⑴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⑵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⑶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2、提交资料: ⑴ 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申请表(相关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的证明; 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区交通管理总所,交管总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审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由交管总所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水路运输管理业务许可手续 (一)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1、受理范围:区内设立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3、办理条件: ⑴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⑵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⑶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⑷ 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货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4、提交资料: ⑴ 设立:①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要业务来源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③企业章程(草案);④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资信证明;⑥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⑦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懂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及出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历、学历复印件。 ⑵ 变更: 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①变更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要业务来源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③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④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供:①变更申请书;②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的需提供:①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②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新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变更法人);新的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变更住所)。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附上资料,送交辖区交管所→交管所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总所审核→交管总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报江门市交通局审核→报市(地级)交通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省厅审批。经批准的企业,由省交通厅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天数均指工作日): ⑴ 所在地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各7天)。 ⑵ 省交通厅审批(30天);经批准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⑶ 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的,提前30日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际船舶代理开业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办理条件: ⑴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⑵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递交资料: ⑴ 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①申请书;②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③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④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⑤《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⑥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⑵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①申请书;②可行性分析报告;③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④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⑤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⑥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⑦《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⑧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4、办理程序: 申请者应当报送资料向交通部提出业务登记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证书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5、备注说明: ⑴ 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⑵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迁移、变更出资人、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向交通部备案。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交通部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登记证书交回原登记机关。 ⑶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⑷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于当年3月15日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⑸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②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③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④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⑹ 有关表格请登录交通厅公众网,网址: http://www.gdcd.gov.cn/office/officeDown.jsp?chanId=43 (三)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经营业务开业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办理条件: ⑴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⑵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交资料: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或者合营协议;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4、办理程序: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省交通厅提出业务登记申请→省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予以登记,批准予以登记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申请者凭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交通部办理登记后,到省交通厅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凭《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5、备注说明: ⑴ 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⑵ 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②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③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④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⑶ 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1、受理范围:新会区范围内设立国内船舶管理企业。 2、办理依据:交通部2001年第3号令《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3、办理条件: ⑴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⑵ 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⑶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⑷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⑸ 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提交资料:①筹建或开业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组织章程;④名称登记证书;⑤验资证明;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⑦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适任证书。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编上文号)并附上有关资料送交辖区交管所→交管所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总所审核→交管总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江门市交通局审核→报省交通厅审批→企业持批文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筹建企业。 6、办理时限:总所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备注说明: ⑴ 申请人在一年完成筹建,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经营管理业活动。 ⑵ 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⑶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⑷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五)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办理条件: ⑴ 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拥有或经营船舶,从事中国港口与外国港口间客货运输的独立法人; ⑵ 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同中国水运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独立法人; ⑶ 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从事包括有水运方式的多式联运业务和港务管理机构及其他从事有关业务,同中国水运企业有往来的独立组织或法人。 3、提交资料: ⑴ 由该企业懂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⑵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需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正文书); ⑶ 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⑷ 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原件; ⑸ 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程序: ⑴ 省交通厅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⑵ 交通部收到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5、备注说明: ⑴ 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⑵ 外国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⑶ 所提交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它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⑷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⑸ 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书;②交通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③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⑹ 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 ⑺ 有关表格请登录广东省交通厅公网,网址: http://www.gdcd.gov.cn/office/officeDown.jsp?chanId=43 (六)内贸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许可 1、受理范围:新会区范围内设立内贸航线水运服务企业。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3、办理条件: ⑴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⑵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⑶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⑷ 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货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4、提交资料: ⑴ 设立企业的需提交:①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要业务来源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③企业章程(草案);④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资信证明;⑥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⑦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懂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及出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历、学历复印件。 ⑵ 变更企业 属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①变更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要业务来源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③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④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属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属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的需提交:①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②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新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变更法人);新的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变更住所)。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资料送交辖区交管所→交管所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总所审核→交管总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江门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交管总所在10个工作天完成审核。如属“三资企业”,县、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各10工作天)、交通部审批(30工作天)。 (七)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的设立许可 1、办理依据:《外商独资船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 ⑴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条件: ① 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② 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③ 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④ 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⑤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⑵ 独资船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② 独资船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③ 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④ 独资船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⑤ 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3、提交资料:⑴ 申请书;⑵ 可行性研究报告;⑶ 公司章程;⑷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⑸ 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懂事会成员的名单名单及简历;⑹ 申请者的提单样本;⑺ 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办理程序: ⑴ 申请者向省外经贸部门报送文件; ⑵ 省外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⑶ 外经贸部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两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书》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办理条件:提单申请登记;缴存保证金。 3、提交资料: ⑴ 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提单格式样本;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⑵ 中国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需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提单格式样本;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委托联络机构有关资料(①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②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③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④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上述②、③资料。) ⑶ 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需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⑷ 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①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的需提交:《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行性报告;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② 申请提单登记的需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提单格式样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⑸ 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①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的需提交:《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行性报告;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② 申请提单登记的需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提单格式样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4、办理程序: ⑴ 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外企业、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⑵ 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通知书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加具意见转报交通部---交通部出具同意办理无船承运业务通知→申请者凭交通部通知书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缴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凭证、提单格式样本及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5、备注说明: ⑴ 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⑵ 申请者缴存保证金时, 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无船承运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专门帐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 保证金专门帐户名称: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帐号:0583308310001 保证金查询电话:(010)65292009 ⑶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⑷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⑸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⑹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⑻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帐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⑼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应当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未补足的,交通部按照《海运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⑽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被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可依法划拨其交存的保证金。 ⑾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帐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⑿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迁移、变更出资人、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向交通部备案。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交通部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登记证书交回原登记机关。 ⒀ 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⒁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