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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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频率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

实施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信息产业局

职责:受理、初核、呈报、告知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1998]12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2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审核总时限: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上级无线电管理局审批时间)。

程序

一、 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临时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临时使用频率的批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3、缴纳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缴费凭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呈报

标准:呈报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按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时限规定。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挡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 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受理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无线电与通信管理股

联系电话:639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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