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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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国家无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
实施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信息产业局
职责:受理、初核、呈报、告知
审核总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无线电管理局审批时间)
程序
一、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进口无线电设备公函》(须注明进口设备型号、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数量及用途);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有关技术性能、技术指标等资料;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及核准代码,其使用频率及各项技术指标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3、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航空通信器材等)或为办理型号核准进行检测而进口设备的临时进关审查;外国元首访华或涉及多省的体育比赛(如汽车拉力赛)等事宜临时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审查,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4、已经国家型号核准的设备,不论其进口单位属性,对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初审意见和为海关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均由进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5、对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其它临时性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进关审查,由使用无线电设备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呈报
标准:呈报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按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有关标准。
时限:按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时限规定。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和有关入关审查手续;
2、制发的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即时。
受理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信息产业局无线电与通信管理股
联系电话:639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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