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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的程序
房屋业权人具有华侨、归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身份之一者,其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应确认为侨房。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征用拆迁的侨房须根据业主或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 一、确认华侨房屋分三种类型: 1、房屋业主本人具有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身份者。 2、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 3、依法继承的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附则:①被继承人生前必须是华侨、归侨。②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落实侨房政策发还华侨、归侨私有房屋,从发还产权之日开始。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上所列的姓名为产权人。③非华侨、归侨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以第一次继承为准。继承后,继承人如不具有华侨、归侨身份的,去世后,其侨房性质自行消失。④继承的房屋权属多人共有的,如其中有华侨、归侨及非华侨、归侨的,只能确认属于华侨、归侨的份额为侨房。 二、确认侨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屋契证; 2.(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效身份证,其他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区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2)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3)归侨的私有房屋,要提交业主所在的单位人事科(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或公证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4)继承华侨、归侨房屋的继承权公证书和侨眷身份证明书及上述(3)项证明; 3、业主委托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经办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由侨房业主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携带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正本及证明材料影印件到侨房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侨房座落江门新会的,可到新会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 2、凡境外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亲属关系的证明,应到我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由区外事侨务局确认出具证明。
附书面申请书格式:
江门市新会区外事侨务局: 本人有房屋一座位于XX市XX路(街)XX号,是侨房(港澳同胞房屋)现因XXXX公司征拆或本人出租给XXX,需要出具侨房确认证明书,以利办理有关手续。现附上有关证明材料X份,请予审核出具侨房确认证明书。 XX市XX路(街)XX号房屋业主:XXX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XXX: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XX年X月X日
注:如属继承华侨、归侨的房屋,申请书开头应改为我(父亲、母亲)XXX有房屋一座位于……。最后落款写:房屋业主XXX的儿子(女儿)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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