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确认

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确认
 


  为了切实做好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确认工作,把捐赠公益项目纳入依法管理,依法保护有利于保护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管好用好和发挥捐赠公益项目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华侨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按照《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结合新会区的实际情况,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进行确认,统一发给《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1、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时间和范围。
  华侨港澳同胞在建国前捐资兴办的学校、医院和福利等公益事业。建国后和开放改革以来,无偿向国家或集体捐赠款物,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旅游和福利等事业、修建公路、桥梁和自来水工程、工农业生产项目,重建历史名胜古迹、各项基金和大中型设备等,都进行列项申报确认。
  2、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原则和条件:
  (1)原则: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发起捐赠的公益项目,或以他们捐赠资金为启动资金的公益项目,其所有权必须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条件:①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个人或集体捐赠的金额(含捐物折价、进口捐赠物资升值后的实际金额),应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由于占地面积的土地折价和补偿、在建设过程中材料升价和扩大工程而增大了总投资额的,没有计入捐赠投资总额的,可低至25%以上;经人民政府批准,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个人姓名或团体名称命名的项目,可低于25%以下。②捐赠10万元以上的独立项目。
  3、符合时间、范围、原则和条件的捐赠公益项目,审核和确认后,统一发给《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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