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岸线是国家的资源,也是我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临港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我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境内有银洲湖新会港国家一类口岸开放水域、西江和潭江等主要通航水道,岸线资源较为丰富,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建港条件。近年来,我区在开发岸线资源、加快港口建设和发展临港经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配套规划编制滞后、开发深度不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岸线使用管理,促进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开发建设的综合效益,确保我区临港经济发展战略全面快速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岸线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岸线管理总体要求
(一)岸线是我区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的主要载体,也是发展港口经济的巨大潜力所在。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临港经济发展战略的全局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岸线资源的宝贵性、重要性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做好岸线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岸线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江海联动、加快开发,统筹规划、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开发,保护资源、持续开发。通过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促进港口、临港工业、产业基地联动发展,进一步优化沿岸生产力布局,提高港口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努力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管理,加强岸线资源重点调控
(一)全区岸线的开发利用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岸线管理和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强全面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前景,对列入全区港口建设规划和适宜临港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发展的银洲湖岸线和沿西江、潭江水道岸线,以及横过银洲湖的各类通道、生态、生活、旅游和西江水源保护区等重要岸线,实施重点调控。
(二)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建立岸线管理联合会审制度,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航、海事、航道、经贸、外经贸、建设、国土、水利、环保、口岸、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要求,对我区纳入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岸线和临港工业岸线的开发规划、涉岸项目的岸线使用方案进行会审论证。区交通局及港航分局作为全区港口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前期审查和技术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主动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涉岸项目的岸线,其项目布点和岸线使用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银洲湖区域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会审和领导小组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四)使用岸线建设码头等港航设施的涉岸项目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交有关税、金、费,并依时向港航分局报送准确的货物吞吐量资料,为我区港口的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三、科学规划,完善岸线开发的建设管理
(一)全区沿江沿海产业发展及岸线利用规划由区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航、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审议后实施。规划的修订调整也按此程序办理。
(二)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必须依据规划科学决策,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三)开发利用岸线,必须以项目建设为主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多种方式投资岸线开发和相关基础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四)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集约规模开发。对涉岸项目的安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注重其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和产出效率的分析,坚持好中选优。要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兴建专用泊位要评估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规模不大、利用率不高的一律不予批准;鼓励同类项目实行泊位共建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岸线资源。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立项选址要服从规划布局,建设单位要按照防洪防汛、通航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编制河势分析、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发改部门核准对口上报。项目的码头等港航设施建设的基建程序,由交通部门核准对口上报。
(六)逐步完善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岸线资源分等定级研究,充分体现这一特殊资源的重要价值。对热点岸线的开发利用,采取市场运作办法,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提高开发利用效益。
(七)提倡多种方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港口公共设施建设。港口公用岸线,一般不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应当主要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的方式,以确保港口建设按照规划有序进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临港工业岸线,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但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实行租赁和出让方式的,均要明确岸线使用权的回收要求。
(八)严格合同约束,防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无论何种方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在按本通知明确的审批权限审定后,由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岸线使用准入退出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岸线配置长度、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建设周期、岸线使用年限、项目效益指标,规定岸线资源使用权回收的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补偿办法。对开发建设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要求的涉岸项目,要及时调整直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四、分类调控,确保岸线的合理使用
(一)岸线的分类。岸线是包括一定水域与陆域的特殊资源,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和省有关岸线分类的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我区辖区各类岸线及相应的陆域、水域范围具体界定为:
1、深水岸线,指新会港一类口岸对外开放水域范围的岸线。具体指南坦大桥和小冈大桥下游至崖门口与虎跳门口交汇处两岸岸线、虎跳门大桥至崖门口与虎跳门口交汇处右岸岸线、围垦范围岸线,含岸线6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和堤岸到主航道滩涂、水域;
2、中深水岸线,指西江下游辖区内各河段岸线、潭江水道辖区内各河段岸线,含岸线45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和堤岸到主航道滩涂、水域;
3、浅水岸线,指辖区内其它通航水道的岸线,包括劳龙虎水道、江门水道、睦洲水道等,含岸线3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和堤岸到主航道滩涂、水域。
(二)港口规划区内的深水、中深水岸线,应按《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严格控制:临港工业(含仓储)类项目不得占用港口公用岸线及其公共作业区域,确需利用岸线兴建专用泊位的,要服从作业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专用泊位货物吞吐量不大,利用率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与社会公用泊位相衔接,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三)临港工业岸线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银洲湖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引进安排产业链长、带动力强且确需使用岸线资源的临港工业项目。
(四)涉岸产业项目使用岸线及后沿陆域,应当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调控要求:
1、岸线配置长度,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货物吞吐量,以其必须配套的码头泊位和相关设施为依据,并按泊位性质、等级(或设计船型)、年基本通过能力等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交通港航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定)。要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
2、岸线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基建投资总量(含陆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岸线的长度计算,工业项目使用深水、中深水和浅水岸线,应分别不低于120万元/米、80万元/米和50万元/米;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使用中深水和浅水岸线投资强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3、土地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上浮调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2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或中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150万元/亩,其它区镇工业集中区(或浅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100万元/亩。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五)港口公用泊位以及其他公益、行政、军事等非经营性涉岸项目使用岸线,可不作投资强度要求,但要符合岸线配置的规划要求。
五、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岸线使用动态管理
(一)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加大整治力度,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扶优限劣,建立动态整合机制。港航管理部门应对现已占用的各类岸线特别是港口岸线,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建立涉岸单位基础台帐,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和深度开发要求,拟定资源整合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二)经批准使用岸线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4年内未竣工验收的,也未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的,按国家、省有关批复,其岸线使用权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后沿土地使用权。
(三)对原经批准且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积极扶持,鼓励其通过改建、扩建,加大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四)对虽经批准但已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对效益低下或使用效率低于同类项目平均水平50%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要逐步实施搬迁,腾出宝贵的岸线资源。
(五)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要依法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
(六)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岸线必须无条件迁让。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也应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七、整体联动,提高加快发展服务水平
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前瞻研究,加强管理,更要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发展改革、经贸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岸线开发、产业布局、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拟定促进银洲湖区域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交通港航部门要依据《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新会港区各作业区建设规划,加快现有港口岸线的优化整合,加强岸线河势监测分析,做好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规划部门要注重各类岸线开发的详规编制;国土部门要按市场运作要求组织逐步推进岸线资源的有偿使用,做好涉岸项目开发用地指标的平衡调节,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水利部门要做好水资源保护、防洪防汛、水土保持等工作;环保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环境功能,做好涉岸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海洋环境功能,做好涉岸项目用海影响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做好前瞻性研究,完善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岸线使用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所占岸线和水域的日常监测与维护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和岸线泊位的正常使用,不影响所在航道段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通过部门管理与岸线使用单位等各方的互相配合、整体联动,共同推进银洲湖区域临港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抓紧落实。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报区政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交通 岸线△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直属各单位,人大常委办,政协办,纪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新会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