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文件头
新府〔2011〕15 号

   

   

印发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区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新会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新会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会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新会区政府设立的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新会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新会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分区长质量奖、质量优胜奖、质量优胜出口奖,其中区长质量奖为最高奖项。上述奖项均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获质量优胜奖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8家、获质量优胜出口奖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家。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府办和区质监局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外经贸局、区统计局、新会工商分局、区知识产权局、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负责受理。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新会行政区域内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拥有自主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近两年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无不合格记录。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申报“质量优胜出口企业奖”的企业,出口额或出口增长率要同时位居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报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届参评并获得政府质量奖中的区长质量奖和质量优胜出口奖的企业,由政府颁发区政府质量奖荣誉奖,今后不再参予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当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区质监局。

  (三)组织推荐。区质监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汇总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中,区长质量奖获奖候选企业不超过5家,质量优胜奖获奖候选企业不超过10家、质量优胜出口奖获奖候选企业不超过6家)。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获奖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将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呈送区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凡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获奖金6万元;获质量优胜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获奖金1万元;获质量优胜出口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获奖金1万元。当届获奖企业如已获得名牌名标奖励,获颁发奖牌和证书,奖金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区财政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相关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获奖年度内可优先享受政府对企业增资扩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名标名品目录。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相关奖项,追回50%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四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促进全区广大企业共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新会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开始实施,暂定实施期限为10年。2011年参评企业须提交2009年和2010年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质量  管理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直属各单位,人大常委办,政协办,纪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新会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