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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主要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呢?
答:本次两委选举依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怎样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为什么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村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中间不经过任何其他环节。无论是采用代表选举,还是采用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都是用间接选举代替直接选举,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4、我区两委换届选举要发布哪几个公告?
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的两委换届选举,一般要发布以下八个公告:一是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公告;二是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和选民名单的公告;三是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名单的公告;四是外出选民委托投票名单的公告;五是村选举办法、选举方式、投票时间的公告;六是直接选举当选结果公告;七是另行选举公告;八是另行选举当选举结果公告。在上述八个公告中,除第一个公告以村党支部名义公布外,后七个公告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
5、对代写选票法律有什么规定?
答:选票必须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或凭《外出选民委托证》签字后领取;工作人员要见人核票,签字领票,一人一票。选票原则上由选民本人填写,特殊情况(如文盲或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一般不得以户为单位代领、代写、代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是希望选民都能前来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二是尽可能使每一选民,不论自己能否填写选票,都能充分表达自己对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意愿。
6、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怎么样的人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关系到村民委员会班子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后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并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村“五比”考核实绩明显;(2)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干净干事;(3)公私分明,处事公正,作风踏实;(4)为人诚实,注重团结,群众拥护;(5)有文化、有本领,身体健康,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胜任村委会日常工作。
如果在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推选为村(社区)两委会成员:(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和正在取保候审的;(2)劳教期满释放未满三年的,或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3)违法建房造成严重影响的;(4)有计划外超生,系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贪污、挪用公款、拖欠和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并使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6)政治素质差,私心杂念重,热衷于拉帮结派,长期闹不团结的;(7)常年外出,没有时间、精力履行岗位职责的;(8)村现职干部在“五比”绩效考核群众民主评议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不信任票的。
村(社区)两委会成员资格条件须经过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7、对外出选民委托投票有哪些规定?
答:外出选民应在选举前回村参加选举,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地有效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发给委托证。所有委托手续全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委托投票名单应在选举日5天前上墙公布。对委托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被委托人必须凭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受理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委托票投入专设的委托投票箱。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9、选民登记有哪些程序?
答:选民登记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2)明确登记对象;(3)公布登记办法;(4)培训登记员;(5)造册登记;(6)审核和确认选民资格;(7)公布选民名单;(8)处理村民提出的选民登记问题;(9)发放选民证。
10、选民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以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为主。为方便选举,一般农村人口以户口所在地登记为主,城镇人口有工作单位的以工作单位为主,无工作单位的以户口所在地登记为主。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漏或重复登记的,要提出更正,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1、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有权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作出解释,属于错登、漏登的要及时纠正。对确实难以确认的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裁决。
12、《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选举有效和当选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3、对破坏农村(社区)两委选举活动,法律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错登、漏登选民,漏发、遗失选票的直接责任人,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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