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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务犯罪 ?
答: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有哪些?
答:职务犯罪的构成与一般犯罪的构成同样,包括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职务犯罪的客体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答:《刑法》分则第八、九章共规定了职务犯罪有53种(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 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9种,包括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窍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的,又不是国家任命的,也没有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村干部能不能以贪污罪论处呢?
答: 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所作的立法解释中,就明确提到,两委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身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是:
1、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所以,当农村(社区)干部从事以上七项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窍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就会构成贪污罪。
5、我国《刑法》对贪污罪有哪些处罚?
答:贪污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因而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刑法对贪污罪规定了四个量刑的档次: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2、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3、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如果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就是贪污罪的4个量刑档次。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还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多次贪污的累计数额处罚。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贪污2000元、第二次贪污3000元、第三次贪污1000元的,那么,处罚时就要将三次贪污的数额加起来,按6000元去量刑。
6、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事村民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集体的财物,如村里的鱼塘款、承包款以及其他的经济收入等,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种相似的犯罪,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客观上都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的行为。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一是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点不同之处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即侵占的财产的性质不同,贪污罪侵占的财产是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只是本单位的财产,即集体财产,不包括国家财产。还有一点不同的是两个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就可以立案,而职务侵占罪要到10000元才可立案,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罚只是15年有期徒刑。
7、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有哪些表现形式?与贪污罪有何区别?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三种表现形式:(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例如赌博、走私等,这时,只要数额达到5000元就可构成;(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例如用来自己做生意或借给朋友做生意,自己炒股或借给朋友炒股等,这时,数额要达到1万元才可构成;(3)挪用公款用于支付日常的生活费,或者家人生病用来支付医疗费等,而不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这时数额要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挪用的时间要超过3个月,才可构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一个重大的区别是,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暂时占用公款的意图,而不是想永久占有,他用完还是想还的;而贪污罪的行为人就不同,他主观上是想永久占有公款,根本就不打算归还。所以,挪用公款罪的处罚相对贪污罪来说,是比较轻的。法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类似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关系那样,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也都是两个相近的犯罪。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将公款挪作他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村干部在履行村委会的自治事务时,将公款挪作他用,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只不过,两者要求的数额起点不同。挪用公款罪,一般情况下要求5000元以上,而挪用资金则要10000元以上才可构成。
9、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表现形态怎样?
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举个例子,如果“两委”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过程中,因为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将不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符合条件,又或者将本来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条件,就是受贿。又如果“两委”干部因为收了别的钱,在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违反原则,使一些人逃避执行计生政策,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10、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不以行为人有无收受金钱利益为条件的。其中,“非法占用”通常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是指行为人非法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等农业用地十亩以上。“大量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所以,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十亩以上的其他农业用地改作非农业建设,造成这些农田或农业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1、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答:所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在2001年5月,杜阮镇亭园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位于亭园村大蓢山的394亩集体土地转让给新会一房产公司开发,但当时国土部门只批准了其中的327亩可以转让,还有67亩未被批准。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文某代表村委会向房产公司提出,只要该公司送一辆价值13万元的金杯面包车给村委会作为补偿,就可以将余下的67亩地一齐转让。后来房产公司同意并向村委会送去了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而亭园村就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余下的67亩土地也转让了出去。后经蓬江区法院审理,文某身为村委会负责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67亩土地的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2、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何谓聚众?聚众就是指为首分子故意纠集3个或3个以上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聚合。既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又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聚众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形式。
何谓扰乱?扰乱就是各种阻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的干扰和破坏活动。实践中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
新会曾发生过几宗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例子,如在2006年8月,沙堆镇梅阁村的村民蒋某、谭某、赵某等人,组织煽动梅阁村几百名村民到梅阁村万濠公司路口和南门大桥西侧三叉路阻塞道路,指挥村民迫使经过的泥头车司机将泥倒在路面上,造成该路段的交通一度阻塞和万濠工业园的工地施工无法进行。此外,蒋某三人还于同年9月11日、9月13日,以解决征地款为由,组织煽动梅阁村一百多名村民到沙堆镇人民政府,指挥村民堵塞镇政府出入口,不准人员进出,并带动村民喊口号,致使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最后,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了蒋某、谭某、赵某有期徒刑。
13、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它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犯妨碍公务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二,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另外,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对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就叫做牵连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几个罪名,定罪处罚时就选择其中一个重的罪名去进行处理。也就是讲,如果妨碍公务时造成了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因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量刑比妨碍公务罪重得多,所以这个时候,就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去定罪量刑了。如在新会也发生过几宗村民妨碍公务的案件。在2003年,区法院的法官到睦洲镇龙泉村对高X进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村民李某一、李某二、张某等人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并将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也遭殴打,这些人还推翻、砸烂了执行公务的警车,致使多名执法人员受伤。区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李某一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同样罪名作了判决。
14、群众可通过哪些方式举报犯罪呢?
答:举报人可选择当面举报、书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等方式举报犯罪,检察机关设置了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和举报专用电话(6366010),此外,也可以采取信函的形式举报。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举报人都应尽量提供详细的资料,使举报有理有据。检察机关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即在举报时最好讲清自己真实姓名、单位、住址或者联系电话,因为这样方便检察机关与举报人及时联系,随时收集更多更详实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反馈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检察机关对群众署名举报保证做到“宗宗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适当奖励。
15、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资料有什么要求吗?
答: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举报资料,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也要一并提供。举报信可根据举报人的实际情况使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16、群众担心实名举报犯罪会遭到报复,对这方面检察院有什么办法进行举报线索保密?
答:检察院早已建立起一套严密科学的举报线索保密制度、追踪反馈制度、与举报人联系制度等,例如,对举报线索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跟进,办案人员之间不准互相打听对方所查线索的情况;不向无关人员包括非承办案件的干警透露举报人的资料情况;对于要转交其他单位处理的署名举报信都尽量隐去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采取摘抄举报信内容的方式转交;对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严加处理。
举报人也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向别人特别是被举报人透露举报的意图,这样可有效避免被报复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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