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先生是一名退休教师,现应聘于一间民办学校。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刘先生在高中部任职,每周16节课,工资每月2500元。学校法人代表还口头承诺,他上班后只需教一个班。开学后,校方却违反合同,要他教几个高中班,大大增加工作强度。除每周承担16节课外,他还要负责看学生的早读和晚自习,并要参与对学生的午休管理工作。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应严守合同各款项规定。从该案例看,校方要刘先生看学生早读和晚修,并参与对学生的午休管理工作,显然超出了合同的规定,校方应是违约方。至于学校法人代表的口头承诺则需要作出举证。若是事实,校方该做法也是违约。
江门市新会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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