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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该借据存在疑点,不能排除他人的合理怀疑

●手拿一张印有对方指模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看似铁证在手,没想到却输了官司。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求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张某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双方:原告称有被告按了指模的借据 被告称借据不是自己亲笔所写
张某称,自己与钱某的儿子素有来往,今年的6月7日,钱某的儿子通过电话向自己借款,然后其随同母亲钱某一起来到自己的家中。钱某称,因家庭生活急需,向张某借款1.55万元,当时写下欠条,并由钱某在欠条上盖下了指模,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借款。一星期后,钱某并没有依约还款。张某多次催促,钱某均拒绝还款,于是张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钱某连本带利偿还自己的欠款。同时,张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借款人为钱某的借据,借据的下方印有3个指模。
钱某在法庭答辩时则指出,自己从来没有因缺钱或家庭生活急需而向张某借款,根本上不存在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而且张某居住在蓬江区,自己则居住在会城,以前双方没有任何接触,自己根本不认识张某。
对于那份张某出具的借据,钱某认为,该借据并不是自己亲笔所写,借据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从日常生活习惯分析,如果张某真的借给自己1.55万元,她应该要求自己亲笔签名确认。显然,张某在没有得到自己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将钱借给自己是不合情理的。其次,在借据落款借款人名字处也没有钱某的指模。按习惯做法,应当在借据落款人的名字处按下借款人的指模,以确认借款,但该借据上没有指模盖住钱某的名字,反而在借据空白的地方却并排有3个不同的指模。
另外,钱某指出,2006年6月的一天,张某曾经和一名60岁左右的妇女来找自己,当时自己说不认识她们,对方就走了。过了一两天,张某和那名妇女再次来找她,要求见她的儿子。当时钱某的儿子不在家,于是二人便要求钱某还钱,当钱某表示从没有向她们借过钱时,她们便强行将自己从屋里拉出,带到不远处的一条小巷。张某拿出一张白纸,要求她在白纸上签名和打指模,她不肯,她们便捉住她的右手,强行在这张白纸上按了几个指模。
●法院:借据存在4个疑点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张某所出示的借据存在4个疑点:一、借据的落款人"钱某"与被告钱某在送达回证、开庭笔录的签名明显不同,而且张某也不能确认借款人的签名是钱某的亲笔签名。二、借据上张某的名字与她在起诉书和开庭笔录上的签名相似,而张某拒绝做笔迹鉴定,却没有说明理由,不能排除他人对张某亲自书写借据的合理怀疑;三、在张某提供的借据上,3个指模并排盖在空白的地方,不符合一般逻辑关系,而且完全有可能让他人在纸张的其他地方写上任何文字;四、张某称是被告钱某和儿子李某一同借款的,但借据的落款却只有钱某的名字,不符合常理。因为张某提供的借据不具有令人信服的真实性,又是孤证,所以法院不予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民间借款需要注意 最好在签名上盖指模
就民间借款需要注意的事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提醒市民,借据上的借款金额要有大写的汉字,大写汉字和小写阿拉伯数字要相一致,在法律上讲,如果大小写的金额不一致,认定大写汉字的几率较高;借款双方在立借据时,要亲眼看着借款人签名,并且最好在签名上盖上指模,如果没有盖上指模容易产生争议;如果借款是现金的话,要在借据上注明是现金,如果通过银行转账,也要注明并保存好凭证。
(摘自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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