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案例


 

案例:李某是某医院的药剂师,在舞厅认识女青年张某后,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后张某开始吸毒,李某数次劝她戒毒,但未成功。张某不断向李某要钱购买毒品,但李某无力供应,被迫答应张某将医院的吗啡私自购出少许供张使用,后一发不可收拾,采用各种办法在两年内非法提供给张某吗啡170余克。后经他人举报被查获。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一旦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根据《禁毒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