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不能横过机动车道


 

案情: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时,为了赶时间却未从人行横道通过,而是横过机动车道。此时,正好遇上程某驾驶中巴车由西向东行驶。程某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前部左侧在快速行驶中,与章某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右侧相撞。事故造成章某左眼盲,法医鉴定章某的综合伤残程度为8级。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未能达成协议,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应负次要责任。另查,程某所驾中巴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保险金额最高额度内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的法律规定问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该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法律已将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法律同时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因此,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理应从人行横道上行驶。故原告章某不遵守交通规则,应当对事故负担必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