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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1-00266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0-29
名称: 关于印发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新府〔2021〕29号 XHFG2021005 发布日期: 2021-11-02
主题词: 渔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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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2  浏览次数:-


    XHFG2021005

 

新府〔2021〕29号


崖门镇政府,区有关单位:

《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十五届1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11029日      



崖门渔港管理章程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崖门渔港(以下简称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渔港属国家所有。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应当服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渔港所在的镇级人民政府是渔港的属地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日常运作管理,主要职责为:1.加强渔港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遇到水毁抢修工程,应及时抢修,保障渔港设施安全运行;2.加强渔港水域和岸上的防污清污工作,使渔港水域清洁、港区环境优美;3.加强对渔港区域违法乱建和违法围填海的治理,确保渔港周围无违章搭建设施、障碍物,无严重污染源;4.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港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1.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渔港所在镇级人民政府,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制定渔港管理章程,报区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实施;3.加强渔港行业监管,维护渔港日常秩序,做好进出渔港船只日常签证和安全检查,合理安排渔船停泊区。

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按照三定方案,集中行使渔港范围内的涉海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防救援。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县级发改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供电公司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县级城管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级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生态环境、文广体旅、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进港航道、内港航道、渔船作业区水域、港内锚地、港外锚地、修造船和油库码头对应水域、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修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一)水域范围

外港区(包括7个区):修船码头前作业区、油码头调头区、堤外水域区、危险品停泊区、休闲旅游船舶停泊区、大型船舶停泊区以及油船停泊区(即企人角160米向东外伸340米至卫民渔业村南端向外伸1000米以内的水域范围),其坐标是:

1. ①22°12′59.7″N113°05′00.7″E(坐标1

②22°12′45.8″N113°05′02.1″E(坐标2

③22°12′43.1″N113°05′10.7″E(坐标29

④22°12′38.1″N113°05′11.8″E(坐标30

⑤22°12′25.9″N113°05′12.3″E(坐标31

⑥22°12′25.1″N113°05′13.6″E(坐标8

⑦22°12′29.1″N113°05′16.0″E(坐标9

⑧22°12′40.8″N113°05′15.9″E(坐标10

⑨22°13′01.5″N113°05′09.1″E(坐标11

2. ⑩22°12′14.7″N113°05′07.9″E(坐标21

⑪22°12′05.1″N113°05′06.8″E(坐标26

⑫22°12′01.7″N113°05′05.5″E(坐标25

⑬22°11′47.0″N113°05′07.1″E(坐标32

⑭22°12′04.8″N113°05′13.5″E(坐标27

⑮22°12′13.3″N113°05′15.0″E(坐标28

以上坐标连线为渔港外港区,总面积33.4万平方米。

港内水域(分2个区),其坐标是:

1. ①22°12′45.8″N113°05′02.1″E(坐标2

②22°12′45.0″N113°04′57.9″E(坐标3

③22°12′32.2″N113°05′00.3″E(坐标4

④22°12′45.8″N113°04′56.0″E(坐标5

⑤22°12′24.5″N113°04′56.2″E(坐标6

⑥22°12′24.6″N113°05′01.6″E(坐标7

⑦22°12′25.9″N113°05′12.3″E(坐标31

⑧22°12′38.1″N113°05′11.8″E(坐标30

⑨22°12′43.1″N113°05′10.7″E(坐标29

2. ⑩22°12′10.9″N113°05′00.8″E(坐标22

⑪22°12′07.8″N113°04′47.1″E(坐标23

⑫22°12′06.6″N113°04′47.9″E(坐标24

⑬22°12′01.7″N113°05′05.5″E(坐标25

⑭22°12′05.1″N113°05′05.5″E(坐标26

以上坐标连线为渔港港内水域范围,总面积31.1万平方米。

(二)陆域范围(分2个区),其主要坐标是:

1.①22°12′59.7″N113°05′00.7″E(坐标1

②22°12′45.8″N113°05′02.1″E(坐标2

③22°12′45.0″N113°04′57.9″E(坐标3

④22°12′32.2″N113°05′00.3″E(坐标4

⑤22°12′45.8″N113°04′56.0″E(坐标5

⑥22°12′24.5″N113°04′56.2″E(坐标6

⑦22°12′24.6″N113°05′01.6″E(坐标7

⑧22°12′24.0″N113°05′00.5″E(坐标20

⑨22°12′19.1″N113°05′00.8″E(坐标19

⑩22°12′18.8″N113°04′55.0″E(坐标18

⑪22°12′20.5″N113°04′55.2″E(坐标17

⑫22°12′24.1″N113°04′52.9″E(坐标16

⑬22°12′59.7″N113°05′00.7″E(坐标15

⑭22°12′38.0″N113°04′49.1″E(坐标14

⑮22°12′54.4″N113°04′59.7″E(坐标13

⑯22°12′58.8″N113°04′57.4″E(坐标12

2.⑰22°12′14.7″N113°05′07.9″E(坐标21

⑱22°12′10.9″N113°05′00.8″E(坐标22

⑲22°12′05.1″N113°05′06.8″E(坐标26

以上坐标连线为渔港陆域范围,总面25.8万平方米。

第五条  渔港出入口航道自新建口门灯标向港外伸50米,向港内伸到码头前作业水域止,航道长度共450米,航道宽60米。

第六条  渔港停泊水域划分为大船(200HP以上)、中船(100200HP)、小船(100HP以下)三类,另外油船和危险品船舶独立划分。

(一)公务及作业码头前停泊和调头水域区:供公务船艇停靠和渔船装卸货物及补给作业区(台风期间可作为渔船避风水域)。

(二)大型船舶停泊区:1号泊区和7号区为200HP以上大型船舶停泊补给。

(三)中型渔船停泊区:2号泊区为100HP200HP中型渔船停泊补给区。

(四)小型渔船停泊区:3号泊区为100HP以下小型渔船及休闲渔船停泊补给区。

(五)危险品船舶停泊区:4号泊区为危险品船舶停泊装卸区。

(六)油船停泊区:5号泊区为油船停泊补给区。

第七条  作业区划分:

(一)渔货渔需品装卸区:渔港内码头。

(二)危险品装卸区:崖南码头。

(三)供冰、供水、供油:供冰供水在作业区码头,供油在渔业燃油仓储库区油码头及油船停泊区供油船。

(四)船舶调头区:口门内水域调头直径为120米,为渔船进出渔港调头区。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八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如有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渔港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核定范围和时间内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渔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渔港经营主体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港经营主体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的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内停止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调度在港船舶协助应急处置。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二十条  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消防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遇强台风等突发情况按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指令撤离上岸除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四条  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未经法定程序同意进出港口或其他禁止进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禁止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五条  爱护渔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渔港的助航、消防等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应立即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或属地镇级人民政府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的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质,应当自觉送交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按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进入渔港内停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需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的行为。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内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调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崖门渔港港章》(新府〔201019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750)6455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