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1〕65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新会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区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百日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新会为宗旨,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化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工作,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督能力,争取淘汰“黑烟车”,为“创文”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创造条件。
二、法律依据及技术依据
本次整治行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技术依据及排放标准主要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GB3847-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三、整治对象及行动时间
(一)本次整治行动的对象是新会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二)行动时间:2011年8月上旬至10月下旬。
四、责任分工
本次整治行动的参与部门主要为区环境保护局、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质监局及区交通运输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环境保护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并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措施的落实;会同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质监局开展路检场检抽测工作;与新闻单位协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
(二)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检验中的排气检测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过户或发放年检合格证;对延长使用年限但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经维修调整或采用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后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实施强制报废;配合区环境保护局落实机动车尾气的路检及场检工作,并依法对检测尾气超标的车辆采取暂扣行驶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保障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四)区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检测站(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校验的依法查处。
五、整治措施
(一)由区环境保护局和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监督新会区内机动车检测站(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及检测方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双怠速法对年检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二)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或发放年检合格证时,必须要求车主出示过户车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或发放年检合格证。
(三)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抽查监测。由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质监局在新会辖区范围内,对机动车辆开展场检及路检抽测。对场检抽测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或维修不合格仍上路的,由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予以发还。对路检抽测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暂扣行驶证,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合格后发还行驶证。
(四)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公交车、营运车辆的管理,督促运输经营者按规定执行公交车、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制度,确保上述车辆尾气排放达到相关标准。
(五)鼓励机动车辆燃用清洁能源和开展举报黑烟车活动。
六、行动时间安排
2011年8月上旬: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对市民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市民对本次整治工作的认识及参与积极性。
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组织联合执法,全面落实整治措施,开展路检场检工作,现场抽测并依法处理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
2011年10月下旬: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基本消除“黑烟车”现象,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