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0〕11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区交通运输局《新会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新会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区(修改稿)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解决“行路难”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底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各镇(街、区)应根据项目所在地路网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量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计划。
二、明确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和审批、验收等有关工作,制订扶持政策和对项目进行监督。
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对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各镇(街、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承担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和拆迁等费用,并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农村公路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要做好建设项目沿线群众自愿投劳捐资的发动工作,为降低工程造价和项目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三、建设标准
(一)路线标准
1、路线线位、线形已满足规范要求的,原则上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着重提高通行能力,尽量利用老路扩、改建,力求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的耕地。
2、农村公路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工程艰巨、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和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平纵面线形指标,但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m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m5米,并设置必要的会车段。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二)路基、路面标准
1、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桥涵排水相结合,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2、路面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板体性,尽量采用水泥稳定类材料,厚度不小于15cm15厘米。利用现有的简易砂石路面作基层时,原路幅必须稳定、密实,符合路拱横坡要求。
3、水泥砼路面厚度一般不小于20cm20厘米,水泥混凝土设计弯拉强度一般不低于4.5Mpa5兆帕,路面平整、抗滑、耐磨,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桥涵标准
1、桥涵设计标准应满足公路Ⅱ级的要求,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标准的桥涵须同步加固或改建。
2、桥涵与路基同宽。
(四)安全防护
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并做好美化、绿化,确保路基及边坡稳定,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同时,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江、临河和临水库等路段,应设置护栏、护桩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
四、建设程序
(一)农村公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完成后,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查意见,同时须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环境评估环评批复、土地预审土地审查等手续,最后到发改部门办理工程立项。
由于鉴于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规模较小、涉及面广、地点比较分散,可采取单个项目或以镇(街、区)为单位,一揽子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工程说明、路线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图、工程预算等内容。简易设计可在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的指导下,由各镇(街、区)的规划建设办公室技术人员承担。
(三)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区交通运输局按权限进行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批后,按发改部门的立项核准意见,各镇(街、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其中: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镇(街、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招投标。应通过招投标、采购或由镇(街)政府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公路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且具备良好财务能力和信用的施工队伍,并分别签订施工、廉政、安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
(五)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
(六)农村公路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到江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才能正式动工。
(七)工程完工后,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整理完善相关验收资料后,根据江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评报告》,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和主持工程交、竣工验收。
五、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每年10月底前,由各镇(街、区)政府负责统筹汇总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报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汇总。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查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实施。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须办理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取得立项批文。未取得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列入该年度的实施计划。
凡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计划的项目,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将取消该项目的计划指标。今后需要建设的,必须重新申报建设计划。
六、资金筹措
各镇(街、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筹措以各镇(街、区)政府自筹为主。我区交通运输部门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申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补助。
区政府将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计划,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二级公路2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15万元/公里,四级公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净跨5.0米(含5.0米)以上的桥、涵按1000元/平方米,净跨2.0米(含2.0米)至5.0米之间的涵洞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革命老区的农村公路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三级公路25万元/公里,四级公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挤占,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同时,对违反农村公路基建程序或经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召集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镇(街、区)政府人员组成核查验收小组,视进度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核查验收,对全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款拨付给有关镇(街、区)财政所(分局),并由其负责监管使用拨付补助款。
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并经核查验收后予以划拨。对于革命老区和个别特别资金困难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财政局提出预拨补助款申请,并经所在镇(街、区)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加具审核后意见,由区财政局可预拨50%的补助款作为启动资金,预拨资金由有关镇(街、区)财政所(分局)负责监管使用。
八、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项目建成后,由各镇(街、区)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对农村公路的管养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