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9〕91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新会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9〕71号)、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府〔2009〕19号)、市劳动保障局《印发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9〕490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江门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江劳社〔2009〕429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江劳社〔2009〕561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粤财社〔2009〕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入学前具有新会区户籍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经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认定身份后,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父母或本人为残疾人)的高校毕业生。
二、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2009年至2011年计划选聘193名高校毕业生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每年招收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事业单位工作,支持农村建设。
(二)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有关部门要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2009年我区计划招收100名医护人员。
(三)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2009年公开招聘80名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并与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公开选聘镇(街、区)、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我区可根据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充实劳动保障队伍,所需编制由政府统筹解决。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事部门要积极宣传组织发动我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存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区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的,优先录取。
(七)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区直机关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33%;事业单位招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我区事业单位招收职员(含招募到农村基层村委会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我区生源应占招收人数的60%以上。对参加并完成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八)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由政府资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镇(街、区)、社区设立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
(九)实行平等就业扶持制度。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技能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底前,我区建成3至5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到2010年6月底,组织认定10至15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计划组织我区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3至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提供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见习,由政府给予一次性4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三、实施创业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登记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二)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2年内缴足。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参加创业培训后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向指定提供担保的信贷公司申请有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包括:属制造业和高新科技产业的可贷款5万元,属于一般经营服务业的可贷款3万元以下,经营规模能吸纳或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贷款4至5万元;高校毕业生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可贷款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不得转借及用于生产经营以外开支和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
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贴息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是指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和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信息广告、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如: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十五)建立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
1、创业扶持资助。参加创业培训后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成功创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2000元。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岗前培训。对企业组织我区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种,应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新府〔2009〕19号文执行。
4、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设置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企业当年招用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计算给予每人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元。
5、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设置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企业当年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计算给予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计算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后,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
6、临时生活补助。有就业愿望且办理有效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应按月(每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报告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或实现就业情况,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可继续享受临时生活补助。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对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1)已实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绝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区)、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的;
(6)每月应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少于3次的(凭推荐介绍信的用人单位面试回执或不录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备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类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应按《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备案。经过求职登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少于30日)推荐就业后仍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认定为登记失业人员身份。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每月应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不少于3次,凭推荐介绍信的用人单位面试回执或不录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备案。不按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或超过90日不办理失业登记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下次失业登记时间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绝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区)、社区或共公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资格。各类用人单位招录用高校毕业生应在1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十七)全方位提供人事人才政策服务。人事部门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和报到、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户口管理、组织关系等工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系列人事人才政策服务。
(十八)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高校、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职能与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龙头,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2场大型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十九)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政府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提供创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政府对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机制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会同人事、教育、公安、科技、民政、财政、农业、卫生、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主要工作职责详见附件),推动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成效。
(二十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保障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要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区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
(二十四)加强信息服务和资金监管。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农业和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资金(基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各种补贴发放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二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协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六、附则
上述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资金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6月30日有效。在有效期内核定身份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2012年6月30日。如上级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江门市新会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分工表
附件:
江门市新会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