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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0578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8-18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新府〔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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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14  浏览次数:-


新府〔200919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861号)、《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92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粤财社〔2009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我区户籍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经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认定身份后,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我区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经过求职登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推荐就业后仍处于无业状态,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人员;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城镇人员;

3)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

4)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且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军人;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人员;

6)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8)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区户籍的,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连续3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身份之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残疾人;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其他办理有效失业登记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7)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终止是指因原认定条件发生变化,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届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区)、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不按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备案,以及按规定退出失业登记等情形出现,经审核认定,终止其资格,并按规定停止享受有关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回乡农民工是指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后回乡创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培育壮大创业就业主体。

1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我区户籍的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高校毕业生成功创办个体工商户,招用我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2009年我区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我区户籍的复员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后,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退役士兵,自工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我区户籍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扶持资助。

4鼓励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我区户籍的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符合条件的回乡农民工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资助。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登记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凡从事个体经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凡从事个体经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

2)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预防性体检费;

4)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

5)文广新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工商注册登记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1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参加创业培训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2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参加创业培训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区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我区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本意见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是指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和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信息广告、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如: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建立创业就业扶持补贴。

1创业扶持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200911日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个体经营)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2000元。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参加创业培训。对我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2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每人每年享受1次)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技能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技能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技能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08年—2012年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农业富余劳动力开展培训。我区未能升上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对我区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前培训,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对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农村劳动者开展企业岗位培训,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补贴100元;对我区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补贴100元;对已就业并参加高级工、技师以上职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给予每人一次性高技能培训补贴。

3智力扶贫培训补助。2008年—2012年对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入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三年全日制教育,给予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资助。我区的学杂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元。在校的一、二年级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可享受生活费资助,生活费资助纳入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形式统筹解决。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

4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本省户籍45岁以下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省财政按每人1400元的补助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按照协议签订的补助标准和实际人数,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预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培训项目支付标准,其中对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具体申领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规定执行。

5、外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外省农村劳动者(含城镇户籍外来工)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包括:

1)职业中介机构为外省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2)用人单位为与本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举办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定点培训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举办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持所在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6技能培训特殊补助。我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可凭有效证件申请伙食和交通费补贴。伙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10元,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6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7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计算,每人每年1000元。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555”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身份之日)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其他岗位补贴的时间)。

8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

9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后,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的临时性就业人员;

3)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家政服务业、农村承包种养业、社区服务业、家居设施维护等形式实现创业的人员;

4)其他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人员;

5)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为同一用人单位(雇主)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个体经营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1年以上的(含1年),视为实现稳定就业,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10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推荐成功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

1)免费推荐就业服务补贴,每人5元(补贴按推荐服务期1个月算,含服务期内为求职者多次免费推荐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及登记造册、电脑储存数据资料等工作内容);

2)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人补贴50元;

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人补贴100元;

4)对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人补贴200元;

5)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人补贴150元。

11村委会就业服务补助。对村委会组织介绍本村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成功推荐1名农民就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村委会一次性推荐就业服务补助100元。对完成当年本村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的就业联络员,可在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每月50元给予年度绩效津贴。

以上各类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创业就业政策衔接。

粤府〔20063号、江府〔200628号、新府〔200628号文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对象审批截止期限为20081231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20111231日(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11日起不再使用,有关享受扶持政策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原《再就业优惠证》信息转载和年审手续,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核定的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1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按原有关规定继续逐年申请享受。

2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足3年的(含已享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用人单位招用原“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原“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1231日)期限超过3年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且不超过20111231日)。

3、从事灵活就业的原“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足3年的(含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4555”人员(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原“4555”人员,201312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且不超过20111231日)。为同一用人单位(雇主)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个体经营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1年以上的(含1年),视为实现稳定就业,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4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未享受岗位补贴的,按新府〔200628号文规定,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元。

5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未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且符合新府〔200628号文规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2000元。

6其他未享受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或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2009年以后实施的新规定执行。

二、强化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责任

(七)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制定本地创业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实行年度考评和通报表彰制度。区联席会议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区促进就业扩大创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促进创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研究制定本地鼓励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实施“青春创业行动”,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加快建立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九)优化就业结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转移,以产业升级和转移带动就业结构优化。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用工密切联系的劳务合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大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创业,实现人力资源与就业需求有效配置。建立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稳定农民工进城就业。

(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根据《就业促进法》、粤府〔200855号和江府〔200861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并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强化失业调控。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促进就业新办法,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调控失业积极作用。公有制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同意后,报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程序。各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含50人),还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十二)加快建立城乡就业统计制度。

定期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就业景气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

(十三)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促进创业就业的新局面。把创业就业政策和信息发布宣传纳入免费公益性广告范围,通过政府互联网网站、电视台、电台、报刊、传单、闲置户外广告发布位置等媒体广泛宣传。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1)电视台、电台和报刊等媒体应免费开设创业就业专栏,定期播放创业就业公益广告。

2)根据《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97号)规定,每年优先安排闲置户外广告发布位置或在取得大型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的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期间,发布创业就业广告不少于3次。

三、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服务体系

(十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

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立和完善1个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和1个创业培训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并把创业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努力扶持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努力实现培训率、创业成功率分别达90%50%以上,并成功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

力争2012年底前,以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为技能培训的主阵地,社会办学单位及企业为补充,职业技能培训由城镇向乡镇延伸。以合理布局、方便农村劳动者就近就地参加培训为原则,充实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完善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积极开发新职业(工种),力争我区的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到2012年底,力争全区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十六)加快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智力扶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完善劳动预备制度,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绩效挂钩机制,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制度,鼓励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业培训。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与高校联系,共建“毕业生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为学生今后适应工作打下基础。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

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规定,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按0.5个百分点的比例统筹和提取,主要用于促进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所需经费应当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从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就业专项资金的15%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依法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及服务设施,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方便快捷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六到位”和“八统一”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到2010年底前,全区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满足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十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免费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我区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应按《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备案。经过求职登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少于30日)推荐就业后仍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认定为登记失业人员身份。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连续3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每月应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不少于3次,凭推荐介绍信的用人单位面试回执或不录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备案。不按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或超过90日不办理失业登记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下次失业登记时间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区)、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资格

(二十)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各类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等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实名制”的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十一)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援助办法,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行政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单位除外)的后勤服务性及门卫等工勤岗位,空岗后要优先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的行政性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区)、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的,将终止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五、加大创业就业资金投入

(二十三)设立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政策规定,为保证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将促进创业就业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创业就业专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确保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区财政从2009年起,一定三年,每年安排创业就业资金不少于650万元。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就业政策信息的宣传和表彰活动、创业扶持资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智力扶贫、技能培训特殊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村委会就业服务补助、企业免费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贴息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以及按规定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各镇(街、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各镇(街、区)每年要根据创业就业状况和工作实际,把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附则

(二十四)上述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