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118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规划配置标准》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会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规划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会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停车位的标准,缓解城区停车矛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会区主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与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汽车(含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乡镇同类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停车位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尽可能少占地面用地,建设标准应遵守相应国家规范,并符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 汽车位面积按室内每车35平方米、室外每车25平方米计算,非机动车位面积按每车2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建筑,除需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外,还需执行以下车位配置标准:
一般性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设专用汽车位1个,非机动车位面积10平方米。涉及餐饮、娱乐、服务类功能的,按该功能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专用汽车位2个,非机动车位面积15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还需另外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设临时公用汽车位1个。
第六条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套住户专用和公用临时停车位。
(一)住户专用停车位,是指专供住户车辆停放使用的固定停车位,其配建标准为:
一类小区:每户设汽车位2个;
二类小区:每户设汽车位1.5个,非机动车位面积4平方米;
其他:每户设汽车位1个,非机动车位4平方米;
住宅单位(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占总户数50%以上的,其90平方米以下户数的配套汽车位按相应类别乘0.7系数折算。
(二)公用临时停车位,是指结合小区公建和公共活动场所配置,供小区外来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非专属停车位,按住户专用停车位数量的5%配置。
(三)非机动车位需集中布置,不得单独设停车房。
第七条 混合性质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按相应功能及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第八条 利用非地面层(包括屋顶、地下和半地下层)建设专用停车位的,停车位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停车位的配置数量及使用性质。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停车位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需经区规划协调委员会批准。
(二)临时占用停车位作非停车用途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三)改变停车位使用性质或增设停车位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新会规划分局审批。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新会规划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