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8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新会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我区某个镇(街道)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处置,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区内两个镇(街)以上(含两个)范围内时,由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全区范围时,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执行干预措施、动用粮食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上级物价部门汇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戒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制度。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半天一报;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小时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接听投诉电话、网上监测、网上举报等形式,监控市场价格。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区物价检查分局保持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新会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物价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区工商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宣传部、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卫生局、农业局、粮食局等综合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通知)的负责人以及区物价局副局长。
第六条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物价局分管价格调控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同时,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等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七条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组织实施《新会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部署、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指挥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四)向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建议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
(六)完成省、市物价局,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决定终止应急预案措施。
第八条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九条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物价部门开展食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物价等综合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风险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 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紧张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
(一)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情况时,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迅速开展应急工作。
(四)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地区的物价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派出工作组到警情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警情地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物价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区物价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到警情地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七)启动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警情地镇政府在每天下午4:0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及区物价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区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区物价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警情地的事态发展。
第十二条 紧急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警情地镇政府在每天上午10:30时和下午3:30时前,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等情况向区政府及区物价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区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接听投诉电话、网上监测、网上举报等形式,监控市场价格。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区政府批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通过区政府在全区和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特急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一条、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每隔两小时应向区政府和区物价部门报告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二)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区物价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区物价检查分局确保举报电话全天畅通,且全由人工接听。
(三)采取的紧急措施。执行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通过区政府在全市和全省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四章 应急终止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一)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特急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措施。
(二)省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紧急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措施。
(三)在全区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紧张状态级警情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事件结束后,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总结,修订、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