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87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区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2008年新会区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2008年新会区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
区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工作方案》(粤海渔〔2008〕93号)和市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江门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方案》(江海渔〔2008〕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用柴油补贴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渔政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渔业股长、渔政大队副大队长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审核小组,由渔政大队教导员朱国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柴油补贴工作由渔政大队牵头、各镇(街)分管领导、农办主任、相关的村(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为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到工作到镇(街)、责任到人。审核小组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证件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由渔政大队和渔业股派人组成。各单位要加强协调合作,保障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持有合法、齐全、有效证件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机动船和渔业辅助船。
(二)补贴对象:以渔业船舶为单位,按证件登记内容直接补贴到船舶所有人。
三、补贴原则
(一)捕捞渔船以捕捞许可证的登记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养殖机动船和渔业辅助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记载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二)补贴对象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件,即:捕捞渔船应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应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养殖船(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还应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三)补贴原则应体现国家渔业产业政策。
1、使用禁止捕捞作业方式的渔船不予补贴;
2、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三无”渔船不予补贴;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不齐的渔船不予补贴;
4、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渔船实际不存在的不予补贴;
5、非法审批取得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不予补贴;
6、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予补贴;
7、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不予补贴;
8、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不予补贴;
9、违反2008年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不予补贴;
10、渔业辅助船擅自改业从事捕捞生产的不予补贴;
11、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补贴条件的渔船不予补贴。
四、补贴依据、时间和标准
补贴依据
海洋捕捞渔船:以2007年渔用柴油补贴数据为基础,结合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合法审批变动的实际情况确定。(按船证所在地受理)
海洋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截至6月20日之前,已在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渔船数据为基础。
内陆渔业船舶:以江门支队6月22日上报的渔船数据为基础。
(二)补贴时间
1、2008年6月19日成品油新调价前补贴。按照12个月(2008年1月至12月)确定补贴时间。
2、2008年6月20日新调价后部分补贴。按照6个月(2008年7月至12月)确定补贴时间。
(三)补贴标准
为体现补贴政策的合理和公平,捕捞渔船、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的柴油补贴实行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补贴资金,我区渔船柴油补贴标准为:2008年6月19日成品油新调价前补贴标准为:532.94元/千瓦/年;2008年6月20日新调价后补贴标准为:222.06元/千瓦/半年。(以我区最后测算渔船功率数据为准)
五、时间安排
全省渔船柴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在2008年9月5日前完成。我区今年渔用柴油补贴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8月15日止,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六、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捕捞渔船、养殖机动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申请受理。船舶所有人凭捕捞许可证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到所属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经所属的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地点设在崖门渔港新会渔政大队部),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2、捕捞渔船、养殖机动船和渔业辅助船在受理时间内,不提交申请表的作自动放弃渔业柴油补贴权益处理。
(二)审核。区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用柴油补贴工作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主管副局长牵头,渔政大队和渔业股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由渔政大队负责审核,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渔业股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对渔船和渔船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总责,并在《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内签名确认。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经渔政大队汇总,由渔用柴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前期公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补贴对象名单在送区财政部门之前,渔政大队及各镇(街)农业部门要将渔用柴油补贴的对象名单在所属村(居)委内和适当地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船名、持证人姓名、主机功率、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上级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每次公示的文件,需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存档保管。
(四)报批、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名义将拟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报送区财政局,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下拨资金到各镇(街)财政所,镇(街)财政所在收到下拨资金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补贴款直接划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银行帐户。
(五)后期公示。财政部门将补贴款下达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的银行帐户后,渔政大队及各镇(街)要再次将已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第(三)款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段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的文件,需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存档保管。
七、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渔用柴油补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广泛宣传,让渔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国家的“惠渔”政策的温暖和党中央的关怀。
(二)建立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柴油补贴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以备今后审计检查。档案材料应包括: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渔船所有权人身份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复印件等。
(三)建立举报制度。各镇(街)、村要在公示文件上公布省、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区海洋与渔业局举报电话0750-6662792,市海洋与渔业局举报电话为:0750-3333313,省海洋与渔业局举报电话为:020-84234134。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农业部门要认真核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料,防止错补、漏补。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五)做好总结工作。各镇(街)在实施渔用柴油补贴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发放工作结束后的五天内,各镇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分别向区财政局和区海洋与渔业局上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
八、其他
(一)本方案未涉及的事宜参照江门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方案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