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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0816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4-16
名称: 【已废止】印发新会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府办〔2008〕40号 发布日期: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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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新会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2  浏览次数:-


新府办〔200840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会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十六日    



新会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676号)文件规定,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我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从2006年至2010年,在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13000亩未整治过的中低产田。整治的农田以配套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连片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把整治的农田建成“旱能灌、涝能排、渠相连、路相通”的旱涝保收田,示范带动全区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农田保护区面积较大、农地征用面积较大的镇,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优先安排。

第三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及资金审批,区农业局负责项目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范围。灌排渠道的开挖、衬砌及维修;灌排河道的疏浚、清淤;小型农桥、节制闸、分水闸、涵、渡槽、农田机耕路修建等。

第五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区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范围明确,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基本农田未整治过,地块集中连片300亩以上;

(四)基本农田经整治后有利于粮食增产,调整农业结构,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五)项目所在镇、村干部和农户有整治农田水利意愿,承诺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并制订乡规民约落实管护措施。

第六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镇级在本年度10月前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资源评价;必要性及可行性;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区现状图及建设图;投资估算、筹资方案、工程概算;镇村配套资金承诺书;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预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第八条区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立项提供决策依据。在项目评估基础上,区农业局和财政局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九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工程的施工实行公开招标,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招标工程预结算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第十条 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亩投资标准800元。区级财政负责70%,镇级财政负责20%,村负责10%。计划下达后,区、镇财政负责的资金分别纳入区、镇年度财政预算,在一般预算或政府基金预算(土地收益)中安排。村级负责的资金可通过村内“一事一议”筹集,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在镇财政设置专户管理。镇、村资金须在项目开工前全额划入镇财政报帐专户,否则,区财政不办理区财政负担部分支出。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区农业局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区财政部门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对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结余资金,区财政局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统筹使用。

第四章  变更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部分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并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验,同时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专家进行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区农业局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暂停该项目镇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