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138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地方津补贴统一发放机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对新府办〔2006〕130号、140号、141号及新府办〔2007〕80号等4份文件规定的有关津补贴项目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区直机关人员(指新府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在职人员按人年平均3000元的标准增加地方津补贴,其中工作性补贴2000元,生活性补贴1000元;离退休(职)人员按人年平均70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见表1-表4)
(二)区直事业单位人员(指新府办〔2007〕80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在职人员按人年平均1200元的标准增加职级补贴,其中工作性补贴360元,生活性补贴840元;离退休(职)人员按人年平均60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见表5-表7)
(三)全区中小学校教师(指新府办〔2006〕140号、141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全区中小学在编在册纳入区财政统发工资补贴范围的在职教职工(含区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区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区中小学电化教学仪器站、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区启智学校的在职教职工)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增加地方补贴,其中生活性补贴840元,专业技术职务360元;离退休教职工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二、其他事项
(一)以上增加的津补贴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二)津补贴标准调整后,新府办〔2006〕13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自行发放款项人年平上限10500元标准调整为10000元。
三、本通知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表1 区直机关在职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月度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2 区直机关在职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月度考核奖标准表
单位:元
表3 区直机关离休人员月度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4 区直机关退休(职)人员月度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5 区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6 区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7 区直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