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8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直事业单位人员地方补贴,促进廉政建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区直事业单位现行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人员职级补贴发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由区财政核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区直事业单位(不含已按新府办〔2006〕130号文件执行公务员地方补贴的区直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和执行教职工生活补贴、职称补贴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
(二)2003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按新府办〔2003〕97号文件精神,继续保留由区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原则
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项目和标准,根据标准化和货币化原则进行调整:简化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构成,保留国家、省规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合并现行地方制定的津贴和补贴项目,规范地方补贴发放标准。
三、发放标准
(一)区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财政供给项目由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及补贴、职级补贴、年度考核奖、通讯费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是:1、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及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兑现。2、根据工作人员职级高低,制定统一在职管理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见表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见表二)和后勤服务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见表三)。军队转业干部在职时按转业到地方后所任最高职级执行相应职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确定的身份,享受相应类别职级补贴标准。3、按省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奖,标准为本人4个月基本工资。4、按本区有关规定发放通讯费补贴。
表一 区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单位:元)
备注:管理人员分为6个职级:原正科级单位正职领导为1级,副职领导为2级,中层正职为3级,副职为4级,一般管理人员为5级,见习人员为6级;原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为2级,副职领导为3级,中层管理人员为4级,一般管理人员为5级,见习人员为6级;原正股级单位正职领导为3级,副职领导为4级,其他管理人员为5级,见习人员为6级。
表二 区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单位:元)
备注:专业技术人员分为5个职级:正高职称为1级,副高职称为2级,中级职称为3级,助理级职称为4级,员级职称为5级。
表三 区直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单位:元)
备注:后勤服务人员分为5个职级:高级工为1级,中级工为2级,初级工为3级,普通工为4级,学徒期为5级。
(二)区直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财政和社保供给项目由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月度生活补贴、春节慰问金、通讯费补贴等五部分组成。具体是:1、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兑现;2、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兑现;3、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发放月度生活补贴;4、每年春节一次性发放春节慰问金,其中离休人员每人6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500元;5、按本区有关规定发放通讯费补贴。
四、经费来源
对发放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补贴和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财政核拨的区直事业单位人员和按“旧人旧制度”保留财政供给的离退休人员由区财政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由区财政在非税收入中安排。
五、发放办法
对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补贴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继续按原办法发放。年度考核奖按工作人员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放4个月,具体是:其中3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奖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年平均数为标准(如年中工资变动,变动后下月按新标准执行,下同)按月发放;另1个月基本工资的年度考核奖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在下年度一次性发放。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由区财政委托银行划入个人账户。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人员职级补贴、月度生活补贴、通讯费补贴,每月由区财政委托银行划入个人账户。对财政核拨的离退休(职)人员春节慰问金,区财政在春节前委托银行划入个人账户。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以上收入,由区财政在非税收入中划拨有关执收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发放标准未包括特殊政策允许发放的特殊津补贴,这些津补贴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按规定执行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及红军期间、抗日战争前期或后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增发基本离休费。
(三)除按上述标准发放外,允许以上单位对在职工作人员发放奖励工资和对离退休(职)人员发放浮动补贴,但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职级补贴、生活补贴、年度考核奖、春节慰问金、通讯费补贴、奖励工资、浮动补贴等)不能高于职级、类别相同的公务员收入水平。各单位自行发放奖励工资、浮动补贴等款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发放奖励工资、浮动补贴的单位,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行发放,同时报区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并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四)为确保发放区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补贴所需资金,各单位公共性专项支出应首先使用本单位结余资金。同时,区直事业单位所有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区财政根据非税收入情况,在扣除单位经常性人员经费(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区政府调控资金等后,余额按一定比例核拨给执收单位,具体由区财政局根据单位非税收支情况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镇属事业单位和实行定额补助、对事补助、自收自支的区直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职级补贴,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或其主管部门确定,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六)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下年度全年职级补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下年度全年职级补贴按50%计发。
(七)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发生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职级补贴。
(八)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扣发当月职级补贴50%,直至恢复正常上班当月为止。
(九)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职级补贴。待确定审查结果后按以下规定处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的职级补贴不予补发;不作任何处分的,全额补发。
2、受行政、纪律处分的,职级补贴按下表规定执行。
(说明: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不一致时,从重执行;受撤职处分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低两级职务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已降到最低级职务的,按最低级职务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重新明确职务后,按新职务标准执行并计算发放。新旧职务标准有差异的,不予追扣或补差。)
3、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而撤销处分的,其已经扣发部分全数补回;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不当而改变处分种类的,已经扣发部分与按新处分种类应扣发部分差额全数补回或追扣。
4、离退休(职)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参照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
(十)受刑事处罚人员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含缓刑)的,即停止发放各项待遇;受到缓刑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仍发给生活费,停止发放职级补贴。
2、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期间停止发放职级补贴。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予起诉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也未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全数补发;(2)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但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计算核发;(3)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已扣部分不予补发。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当月给予治安处罚后释放的,不发当月职级补贴。
3、工作人员被刑事处罚后,经复查确属错案宣告无罪的,错判期间停发的职级补贴予以补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按上述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规定计算核发。
4、离退休(职)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参照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发放办法执行。
(十一)列入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涉及第六条第七、八、九、十款的情况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根据上报情况,核定有关人员职级补贴。
七、本通知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