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新会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预防和处置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热带风暴)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响应机制,保证抗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新会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台风灾害包括:由台风引起的江河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台风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暴潮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水利工程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按照“不漏一处,不留死角”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防御台风行为,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有关局、镇(街、区)联合行动、快速响应,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防台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能力。一切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5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确保山塘水库、水闸、江(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
(4)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会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新会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2区三防指挥部组成
区三防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农业局局长担任。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武装部、农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安监局、粮食局、气象局、供销社、公安分局、供电局、电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台、人民保险公司、信息产业局、农业发展行、海洋与渔业局、基业资产经营公司、会城街道办、今古洲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3区三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三防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台风预案;协调部门、上下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处理影响防台风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台风警报;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台风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台风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2.4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武装部:负责组织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抗台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同时做好驻镇部队参加防洪抗台抢险的协调工作。
(2)农业局:负责农业防台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情和灾情,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
(3)水利局:承担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水情预报;负责洪水、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抗台风的抢险方案,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当好区政府防台风工作参谋;
(4)建设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防台工作;对城市和重要城镇的排水、排洪系统要在汛前组织力量疏浚,确保城市排水、排洪畅通,对因城市建设而可能造成的内涝,要及时解决落实;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广告牌、高空挂物、行道树等的防台工作。
(5)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6)安监局:负责监督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危险源单位和企业的防台风工作,加强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6)交通局: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调度落实工作;负责轮客渡码头的防台风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负责水毁公路、桥梁抢修工作,以及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提、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7)海洋渔业局:负责台风影响前后的出海渔船避风和养殖人员转移,以及渔业生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海洋养殖和渔船损失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8)粮食局:负责救灾食品、粮食的储备和供应。
(9)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及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参加防台风工作会商。
(10)经贸局、供销社:负责有关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组织储备、调动和供应,以及负责协调防台物资的供需矛盾。
(11)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反犯罪行为;负责处理破坏防汛防台风设施案件和灾区的治安工作,随时掌握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为领导和抢险救灾车辆引路,并确保畅通,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在防汛防台风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2)供电局:负责抗台风、排涝用电的供应;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同时,要确保政府首脑机关、区三防指挥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提供电力系统台风灾害的损失情况。
(13)信息产业局、电信局: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区三防指挥部、武装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14)财政局、农业发展行:负责防汛防台风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防台风抗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15)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上级部门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款等工作;及时负责接收、拨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
(16)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7)广播电视台:根据本级和上级政府;三防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宣传和灾情的摄录及防汛抗台先进事例的报道。
(18)人保公司:及时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工作。
(19)会城街道办、今古洲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围绕“不死人,少伤人”这个目标,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防汛抗台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明确撤离地点和撤离路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5办事机构
区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5.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政策与指令,拟订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办法等。
2.5.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和计划。
2.5.3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2.5.4掌握防汛动态,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工作。
2.5.5负责防汛值班,掌握水情、雨情、工情,为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5.6负组织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做好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落实工作。
2.5.7承办三防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各镇(街、区)组成机构
各镇、会城、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及区政府直属单位,设防汛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按照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工作。
3 台风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将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3.3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我区,平均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3.5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等级信号由气象局负责发布。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山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水利工程巡查制度落实
在气象局发出Ⅲ级预警时,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山塘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监督力度,分派工作小组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抗台风工作;各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由各镇(街、区)水利所负责。
4.4防台风工作检查
4.4.1区三防指挥部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4.2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广告牌、建筑工地的防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4.3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交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平时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危房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4.5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5.2降雨实时预警
加强降雨监测,区三防指挥部在收到气象部门的强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镇(街、区)和单位发出警报。镇(街、区)和有关单位接到强降雨警报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处置预警。
4.5.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在汛期坚持巡查制度,强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镇政府(街道办、管家委会)和区三防指挥部。
4.5.4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三防指挥部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海洋、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响应。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 I级应急响应
5.2.1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由区政府主持的会商会议,各单位认真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2区三防指挥部领导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发布人员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5.2.3水利、交通、海洋渔业、武装部等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根据水库蓄水情况和内河水位,做好水库及河道的调度工作;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各镇(街、区)民兵应急分队支援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5.2.4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2.5区三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区领导和市三防办。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加大监测力度,加密预报次数,随时将最新信息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5.3.2区三防指挥部主持会商系统,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武装部、气象、建设、交通、安监、通信、电力等区三防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落实防台风抢险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
5.3.3水利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水库、堤防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出海船只、渔船就近避风,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5.3.4各镇(街、区)和有关单位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分批转移。
5.3.5农业局、水利局、安监局、交通局等单位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救灾工作。
5.3.6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5.3.7区三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报告区领导和市三防办。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气象局、水利局等单位加强风情、雨情、水情、灾情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汇报。
5.4.2区三防指挥部向各镇(街、区)及三防主要成员单位发出通知,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必要时,对其中的老弱病残孕先行转移。
5.4.3各类检查指导组、抢险救灾队伍等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4.4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海洋渔业局重点做好水库、低洼地区的预排预泄工作,做好洪水调度方案,加强对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做好海上船只避风及海上作业等设施的加固工作。
5.4.5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5.4.6区三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报告区政府领导。
5.5Ⅳ级应急响应
5.5.1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海洋渔业局等单位领导进岗,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5.5.2区三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5.5.3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海洋渔业局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定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5.5.4三防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5.5区三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报告区三防指挥部领导。
5.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6.1防台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5.6.2一般防台风信息包括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灾情的,由区三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时,由区三防指挥部报区政府审核后发布。
5.6.3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区三防办审核。
5.6.4由区广播电视台牵头,组织全区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突发性灾情的处理
当发生水库垮坝、江海堤防决口,山洪暴发、山体坍塌等突发性灾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区三防指挥部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紧急抢险救灾措施。
5.7.1报警。当出现突发性灾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镇(街、区)要直接向区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报警,报告当地出现突发性事件的主要问题或求援的要求。
5.7.2研究对策,发出指令。区政府或区三防指挥部接到突发性灾情报警后,立即由主要领导紧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制订对策,适时下达指令。一是向出现灾情地区发出撤离转移的紧急警报;二是由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指导抢险救灾;三是与武装部联系,请应急分队做好抢险准备;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护准备。
区长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等分布紧急指令,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7.3组织抢险、救护。根据指令,抢险救护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长的指挥下,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斗争。
组织群众转移,千方百计救护被困人员,在可能情况下,也应积极帮助财产转移。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出险工程,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全力抢救伤员,积极开展灾区防疫工作,以防流行性疫病发生。
随时向区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区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要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示,或增派抢险救灾力量及物资。
5.8应急结束
当台风过境,洪、涝、台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防台风抗灾中政府首脑机关、区三防指挥部、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台风工作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做好水情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的记录、备份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在抗洪抢险期间,人民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2.2应急队伍调动:区应急抢险队伍,由区三防指挥部向区武装部提出调动申请,由区武装部调动。各镇(街、区)的应急队伍调动,由各镇(街、区)负责调动。
6.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物资保障
6.4.1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6.4.2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抢险所需的各镇(街、区)向区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三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6.4.3水库、水闸、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6.4.4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资金保障
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6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台风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众场所消毒工作。
6.9技术保障
6.9.1建立和完善区三防指挥部与市三防指挥部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
6.9.2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等专家库,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提供决策依据。
6.10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时,各职能部门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
7 善后工作
7.1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水毁工程修复
7.2.1水利局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7.2.2交通局、供电局、电信局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治安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程,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4交通运输
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7.5救济救助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及时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6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7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区三防办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做好补充工作。
7.8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9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区三防指挥部及时总结防台风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及时掌握抗台风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汇报。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
8.1.1宣传
区三防指挥部和新闻机构要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培训
区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工作,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2奖惩
对防风抗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三防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风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风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风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三防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风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辖区内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风预案。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新会区防御热带气旋及暴雨工作预案》(新府办〔2003〕13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