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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1005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11-24
名称: 【已失效】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号: 新府办〔2006〕125号 发布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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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


新府办〔2006125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交运〔20061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11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导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的原则,坚决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改善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取缔非法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行为,全面清理“野鸡车”、“黑车”、“黑站点”;

(二)坚决瓦解有组织的经营“黑车”的团伙,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取缔出租汽车异地经营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维护客运经营秩序。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长:林宝衡区府办副主任

员:李均安(区交通局党组成员),李泗玲(公安分局党组成员),赵明亮(区监察局副局长),冯广志(工商分局副局长),李元焯(区纪委党廉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李均安任办公室主任(兼)。日常工作联系电话:63968086396309,传真:6396800,联系人:冯悦球、林光耀。

四、行动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时间安排:11月下旬)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营运“黑车”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执法,自觉抵制“黑车”。

(二)全面整治阶段(时间安排:11月下旬至12旬)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局牵头,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查处使用轿车、“面的”、“货的”、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以及异地出租汽车驻点营运的违法行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集结地段要重点清理;对于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1、会城街道办辖区由禁止使用摩托车营运载客联合执法小组(交通6人,公安交警2人,巡警4人)负责兼顾查处使用轿车、“面的”、“货的”等非法营运行为,以及异地出租汽车驻点营运的违法行为。

2、各镇由辖区交通管理所联合交警中队不定期进行巡查。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大力清理非法营运的行为。有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总结上报阶段(时间安排:12月中旬)

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专项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江门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准备。

(四)巩固成效阶段(时间安排:12月下旬)

通过整治行动,建立起由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合作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有效地形成合力,提高整治工作的成效。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对查处的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给工商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的“黑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积极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营运“黑车”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的各种车辆。

(三)严格依法行政

交通、公安、工商部门在开展执法行动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迅速组织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