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1021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09-29
名称: 【已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文号: 新府〔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已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新府〔200628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2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近年来,我区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江门市新会区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制订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每年从区财政中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使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难问题,不断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力配合企业转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新会取得很好的成效。最近,国务院、省、市政府先后颁发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将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延长三年,并要求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我区“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800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6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纳入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12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3、我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范围仍按区政府新府〔199926号文和新府办函〔200383号文的规定执行。

4、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再就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要切实加强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320061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420061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务、工商等部门继续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2年,凭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单给予贴息补助,小额贷款到期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1次(展期为1年,展期不贴息)。

3、对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自谋职业扶持金。

4、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给予小额担保的50%贴息。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通知》要求执行。

2、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的贷款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享受补贴期限未足3年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调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此政策待省、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执行。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1231日止);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如继续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2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或技能鉴定。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按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费〔20069号)文件精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小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上述(二)、(三)、(四)、(五)项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及管理办法,仍按《江门市新会区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新府办〔2004〕97号)、《江门市新会区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新府办〔2003〕95号)、《新会区解决城区“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办法》(新府办〔200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一)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

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要发挥示范效应,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大力实施劳动者技能振兴计划。

全面组织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村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单项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智力扶贫机制,扶助农村贫困户子女免费就读技工学校,积极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我区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步伐、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资金及管理按《新会区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新府办〔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对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前培训,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录用1人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元岗位培训补贴;对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一次性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补贴。上述补贴资金及管理办法按《新会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新府办〔200537号)、《新会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府办〔200566号)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

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扩大省外劳务协作,优化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区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持手册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原发放使用的劳动手册以及各类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的有关证件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衔接工作,200671日起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2007年底前,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按《新会区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八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规范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程、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落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职责,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同时,落实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

3、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在2007年底前建成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三)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

各地要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调查制度,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缓减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

(五)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

公有制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同意后,报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程序。各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含50人),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及帮扶中心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进一步组织失业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和完善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区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继续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考核目标任务,做好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互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根据江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相应调整加强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宣传媒体的职能优势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宣传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免费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加大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策要求,为保证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从2006年起,一定三年,每年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上补贴统称“补贴经费”)。同时,按规定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城乡统筹再就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以上经费统称“建设经费”)。区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按上级规定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则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区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