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6〕4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会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所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则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规模标准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所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新府〔2006〕5号)和江门市新会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办理,采购中心在招标过程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
第三条凡新会地区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确定的招标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新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核准和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三)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将核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天前,将招标文件报新会区建设局备案。新会区建设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报备同时执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851号)。
第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新会区建设局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招标公告发布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至少1家指定的报纸和1家指定的网站发布。根据《关于指定发布的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粤计法〔2003〕806号)的要求,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和广东投资招商网为我省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省级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在以上指定媒体不得少于一报一网,同时还要在新会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公告文本和招标代理委托书同时报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批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制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要使用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45天,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30天,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十五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新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时鉴别投标文件是否废标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在江门市或新会区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大型项目或技术复杂程度较大的项目,由招标人书面向新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可以在省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随机抽取。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至12家。招标人应邀请占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新会区建设局备案。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方法评标。
(二)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三)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拟中标人。
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报告同时按《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851号)执行。
第六章 中标公示
第二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新会区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新会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监督检查按省建设厅制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面建立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建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中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推行工程变更、现场鉴证、工程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担保等管理措施。
第八章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
第三十条凡各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自有资金或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村民自筹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或各镇(街)建设办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计委第9号令的规定,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作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预委会、纪委监察、检察院要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抓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管理,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六条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