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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1147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01-11
名称: 关于2006-2008年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号: 新府〔2006〕2号 发布日期: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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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2008年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浏览次数:-


新府〔20062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财政局:

1996年起,我区实行了三轮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经过9年的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充分调动各镇(包括10个镇、会城、今古洲、圭峰区、围垦,下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各镇经济的发展,对平衡各镇之间的财力发挥了较大的作用。2005年,通过总结前三轮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继续遵循“分税分成、分级管理、独立运作”的体制,充分调动各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合理平衡各镇之间以及区、镇两级的财力,促进区、镇两级共同发展等基本原则,同时,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对原体制作适当调整,重新制定对各镇新一轮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11日起,对各镇继续实施“分税分成、分级管理、独立运作”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3年。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结合我区的实际,对各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如下:

(一)各镇固定收入: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留归各镇。

(二)共享收入:各镇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江门市分享2%,各镇分享98%;各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中央和省分享后的留成部分,江门市分享2%,各镇分享98%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根据区、镇事权的划分,各镇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各镇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交等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教育事业费、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四、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各项补助、上解基数和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的核定。

(一)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数,按各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绩,核定各镇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

(二)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以2004年为基期年,参照区级经常性经费的零基预算标准核定各镇的财政支出基数。

(三)根据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各镇中央“两税”返还基数、省预算划转补助基数、所得税返还基数继续执行2004年的返还基数。

(四)根据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各镇的体制上解、多作贡献上解、统筹五邑大学办学经费上解、出口退税上解、三金上解、劳教劳改场经费上解、农业特产税上解、国税经费上划、地税经费上划、工商分局经费上划、耕地占用税上解、支农上解、教育经费上解、抚恤上解、粮食补贴经费上解、事业单位上划、质监局经费上划基数继续执行2004年的上解基数。

(五)其他上解基数的核定(均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数计算)。按各镇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实绩、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额合计占全区的比重,计算核定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专项资金上解基数;按各镇上划的增值税等增量统筹数,核定各镇的原体制增量统筹上解基数;参照区级经常性经费的零基预算标准核定各镇的法庭经费上划基数;按今古洲、圭峰区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占区本级和此两区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的比例,计算核定区本级教育经费上解基数;按会城、今古洲、圭峰区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占会城地区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的比例,计算核定会城地区区本级城市维护专项上解基数。

(六)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的核定。按各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各项补助基数与各项上解基数、支出基数相抵后的赤字数,核定各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七)核减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的确定。对2004年工业税负低于各镇平均税负的镇,按其低出部分的30%核减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八)体制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的确定。对核减后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净额小于其2004年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20%的镇,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核减后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净额大于其2004年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20%的镇,按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净额所占比例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对体制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收支基数相抵结余镇按结余比例分担。

(九)今古洲、圭峰区、围垦不参与有关转移支付补助和承担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的计算。

(十)对各镇所得税收入的考核基数,按2004年考核基数的98%核定。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体制期内,为确保区本级支出和会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有稳定来源,区本级工商税收要有合理增长。区本级每年工商税收(指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增长目标定为13%,若当年区本级工商税收增长达不到增长目标的,差额部分由会城、今古洲、圭峰区按上年工商税收占这三个地区工商税收的比重分担上解区财政。

(二)体制期内,如各镇当年中央“两税”收入(即增值税75%部分及消费税收入)或省与市县共享税40%收入(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省分享的收入)达不到上年收入实绩的镇,则相应扣减其当年中央“两税”返还款或省预算划转补助款,扣减数按短收额的98%计算。

(三)体制期内,如各镇当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考核基数的,则相应扣减其当年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扣减数按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低于考核数的差额和当年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四)体制期内,对体制核定收支结余镇(会城除外),其每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区地方留成收入比2004年增收部分的30%上解区财政;对会城每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区地方留成收入比2004年增收部分的25%上解区财政;对核减后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净额小于其2004年工商税地方留成收入20%、且2004年财政管理体制核定为增值税等增量上解的镇,其每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区地方留成收入比2004年增收部分的20%上解区财政。

(五)体制期内,各镇每年应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按当年实绩数上划区财政,列区级预算支出。

(六)体制期内,每年会城地区区本级城市维护支出比基数增加部分,由区本级、会城、今古洲、圭峰区按工商税收基数所占比例分担。

(七)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体制期内,各镇每年按区代编其一般预算支出的3.5%计提科技三项费用上解区财政,再由有关部门作专项补助全额返拨各镇,用于各镇的科技三项经费支出。

(八)区国家税务局的工商税征收经费继续按原办法计提。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镇的工商税、耕地占用税、社保基金的征收经费、增收分成、代扣代缴及代征税款手续费、税务稽查案件举报人奖金和经费等由各镇财政负担。

(九)关于各镇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会城、今古洲、圭峰区、区属农林场、古兜水电、围垦:在剔除上缴省部分和有关计提经费后,区级留成80%,会城、今古洲、圭峰区、区属农林场、古兜水电、围垦留成20%;其余各镇:在剔除上缴省部分和有关计提经费后,区级留成50%,镇级留成50%

(十)体制期内,如省或江门市调整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则相应调整各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十一)各镇政府和财政、税务部门及国家金库新会区支库(代理),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及国库条例,不得截留或转移中央、省、市、区级收入。


附件:新会区20062008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补助和上解基数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