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5〕109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开展,区政府十二届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镇政府(含会城街道办)必须按照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1〕41号)规定,对本镇(街)社区居委会现有配置的专职人员按人均每年综合经费2万元的标准供给经费,其中办公经费为人均每年5000元、个人经费为人均每年1.5万元(含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保费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我区对各镇(街)实行“分税分成、分级管理、独立运作”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镇(街)财政安排。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