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5〕12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外侨局《关于建立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外侨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
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
新会区外事侨务局
(2005年12月22日)
为防止违反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法规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发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的作用,调动华侨港澳同胞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文明社会的建设,按照省侨办的部署,我区是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先行点。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侨捐项目管理好、维护好,不仅充分发挥其为建设富裕文明侨乡服务,而且进一步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区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和谐新会作出新贡献。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弘扬民族精神、华侨文化的需要。侨捐项目承载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光荣传统,凝聚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传统美德,是中西文化交融的结晶,体现了华侨文化的特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侨情教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把侨捐项目维护好、发展好,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落实侨务工作宗旨的需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侨务工作的宗旨,就要坚决贯彻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始终把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作为侨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他们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侨捐项目是侨胞爱国爱乡的丰碑,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侨务工作宗旨、依法护侨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十分关注侨捐项目,通过侨捐项目不仅可以加强捐赠人的工作,还可以由此带动华裔新生代及其他侨胞的工作。建立侨捐项目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构建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联系的渠道,延伸海外侨务工作领域,培育侨务资源,实现侨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将侨捐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推动侨捐项目进入社会的良性循环,是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必然要求。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2005年12月下旬至2006年1月底)。
1、召开会议,明确任务。12月26日区府召开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动员会,然后由镇(街道办)、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对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进行部署。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广播电视、侨网、侨刊等媒体和宣传栏等阵地,采取学习辅导、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大力宣传侨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宣传侨捐项目管理法规,大力宣传侨捐项目管理的好人好事。
(二)普查登记(2006年2月至3月底)。
1、下发有关文件、表格,对侨捐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向受赠单位发放有关文件表格,对侨捐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对上次普查时未有进行登记的项目,要进行重新逐一登记。普查资料由镇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外侨局,由区外侨局按省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
2、查漏补缺。由于此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跨越时间长、情况复杂,难免有错漏,各受赠单位要向知情人或捐赠人核对清楚。
3、建档。由各镇主管部门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普查原始文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项目确认(2006年4月)。
在全面摸清侨捐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由受赠单位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凡捐赠金额10万港元(含捐赠物折款)以上的独立项目未有申办确认的,要按规定要求办理确认手续。
1、申办确认的原则:
(1)对具体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先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
(3)对捐赠的金额,既可以确认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确认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
(4)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5)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6)对捐建带有封建迷信、宗亲性或宗教的建筑物,不予以确认。
(7)对捐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捐赠赞助某次龙舟赛、排球赛等,赞助校服、戏服、乐器等,不予确认,实行登记造册统计。
2、申办确认的范围:
(1)捐赠金额确认起点为10万元港币(含捐赠物折款)以上独立项目。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申办确认的程序:
(1)捐赠项目的确认。由受赠单位填写《广东省申请确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呈批表》,持有效证明,如捐赠书、向捐赠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复印件、捐赠批文、建筑图纸立面图或照片等(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经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盖章认可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报告书),向镇和主管部门申报,镇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外侨局申报,区外侨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2)捐赠金额的确认。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由镇侨务部门实行登记造册,形成历史资料。捐款10万元以上,如需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的,由镇政府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区外侨局申报,区外侨局审核后予以颁发。
(四)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制度(2006年5月)。
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区外侨局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以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一方,与外侨局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后,受赠单位要建立六项监督管理制度:
1、项目报备确认制度。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赠单位除了进行造册立项登记外,凡价值达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要报镇侨务工作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的,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报区外侨局备案;区属有关受赠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后,应报区外侨局备案;侨捐项目的建设必须经区外侨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有关申报确认程序向区外侨局申报确认。
2、公示制度。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每项捐款捐物,接受单位要登记入帐,专户储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受赠单位必须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和致送感谢信;接受捐赠的款项要有专门机构、专人管理,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布开支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捐赠人和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账目进行监督检查。
3、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受赠单位应当就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以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与区外侨局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与外侨局重新签订责任书。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受赠单位与捐赠人必须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凡接受50万元以上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的联系工作,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将一年来主要业务情况,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请捐赠人提出意见。如遇重大喜庆、节日应及时向捐赠人报喜,寄送贺卡和慰问信等。侨务部门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4、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区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镇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5、改变用途报批制度。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区外侨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拆迁侨捐项目或改变原用途的(包括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因),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按规定程序向区外侨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区外侨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6、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部门协同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上述第二至第四阶段工作,由于各镇、部门情况不一样,基础工作较健全的单位,三个阶段可合并穿插进行。
(五)验收总结(2006年6月)。
按照省侨办制定的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由区外侨局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要求做到:(一)底子清,即核清本辖区内的侨捐项目情况。(二)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三)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四)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管制度。(五)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