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5〕81号
各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化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殡葬改革的发展。但是,也有个别镇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私人承包开发,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为管理主体,严禁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各镇必须严格遵循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将公墓的管理权由私人承包经营和开发。
(一)对已由私人承包经营和开发的公益性公墓,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收回,由镇社会事务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镇公益性公墓在镇人民政府没有收回管理权之前,必须停止扩建和销售墓穴和骨灰格位。对继续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的,按国办发〔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收回公益性公墓管理权后,不得对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准在辖区外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宣传。
二、坚持以公益服务为宗旨,严禁进行经营性收费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由镇人民政府报区民政局确认,区物价部门审批,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进行墓穴销售。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民政部门作为公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等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镇要继续抓好遗体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和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确保不再冒出新坟。
四、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验收制度
公益性公墓实行一年一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的内容包括用地审批情况、美化绿化、经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组织机构、业务及行风建设等方面。对于年检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于存在一般问题的,予以批评,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殡葬法规的,依法处罚。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