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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1203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5-30
名称: 印发新会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府〔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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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会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新府〔200519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事处,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新会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新会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暂行办法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外资、民资企业依法受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鼓励以出租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形式引入项目,特制订新会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暂行办法》(简称本《暂行办法》,下同)。

第一条 在本区区域内(今古洲开发区除外)依法受让、租用土地投资建设、出租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的,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标准厂房,为单层结构的非简易厂房;所指的多层厂房,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多层厂房。

第三条 成立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统筹、协调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点的总体规划,按标准设计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实行业主制。

第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凡新建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

第六条采取依法受让土地形式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开发业主在受让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随意分割转让,否则有关部门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七条开发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在6个月内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办好有关手续并开工建设,2年内要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原收取的地价款不予退回。

第八条 鼓励节约利用土地,向空间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一)鼓励提高容积率。所兴建的标准厂房、多层厂房,符合本区相关建筑容积率要求的,减免建筑工程施工报建有关规费(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下同)15%。在符合国家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每增加0.1,建筑工程施工报建有关规费相应在减免15%的基础上再减免10%,最高者可全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区建设局本着鼓励支持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鼓励兴建多层厂房。

1、投资兴建一层厂房的,按现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2、投资兴建二层厂房的,一至二层厂房建筑工程施工报建有关规费按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3、投资兴建三层以上厂房的,一至三层厂房建筑工程施工报建有关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区建设局本着鼓励支持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开发业主兴建的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对外出租。月租金标准由开发业主根据地价、基础配套费、标房造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区经贸局、区地税局和区房管局备案。无备案者不能享受本《暂行办法》出租有关优惠。

第十条 出租标准厂房、多层厂房所得的租金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为鼓励出租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出租者在20101231日前缴纳的租金中房产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出租者税收所属地财政按三级累进制给予奖励(剔除征收手续费后计算)。

(一)出租厂房5000平方米(含5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的,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出租厂房2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的,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出租厂房50001平方米以上的,按80%的标准给予奖励。

连片开发的厂房出租面积,按竣工并出租的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开发业主申请税收奖励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产税、营业税税票(复印件);

3、申请表;

4、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税收奖励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自用厂房的,享受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优惠。

第十五条 在工业园区或集中点一定范围内,为企业工人所用的职工住宅及相关配套的商铺、娱乐场所等企业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出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过去我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200561日起实施。由区扶持建设出租厂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新府19号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