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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09331/2022-01240 分类:
发布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04-26
名称: 印发新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文号: 新府办〔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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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新府办〔200528



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新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共同做好我区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新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江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一、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方案,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艾滋病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总工会、团委、妇联

会同卫生、宣传部门负责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普及教育。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

三、发展改革局

(一)协助卫生局制定区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科技局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全区的优先项目。

四、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区各类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性病防治、无偿献血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学生中开展性心理、性安全知识的教育。

(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

五、司法局

(一)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承担对在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在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进行性病检查与艾滋病监测和医学观察、治疗。

(四)会同卫生局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六、财政局

(一)负责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需要安排预防与控制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作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二)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七、广播电视台

(一)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并不断收集反馈信息,评价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二)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努力提高宣传报道效果。

八、科技局

(一)负责把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项目列入区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全区的优先项目并支持。

(二)配合区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

(三)配合卫生局、科协开展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开展有关的科技攻关。

九、公安分局

(一)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二)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收容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艾滋病监测,对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

(五)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十、民政局

(一)负责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开展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

(二)协助卫生部门对被救助人员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监测管理。

(三)积极支持地方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社团组织开展预防教育。

十一、人事局

负责办理艾滋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劳动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办法,解决参保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交通局

负责对本单位(部门)职工和过往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四、农业局

(一)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十五、外经贸局

(一)对有关艾滋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二)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加强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色情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二)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组织各文艺团体,运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十七、人口计生局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和生殖保健服务,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和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

十八、卫生局

(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等。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研究。

(七)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二)负责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在口岸建立艾滋病疫情监测哨点。

(三)负责对进出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查禁工作。

(四)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受理、质量监督。

二十一、人民医院

负责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工作,掌握全区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种类、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卫生局报告一次。针对疫情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为行政决策做好技术参谋工作。

(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知识培训、行为干预等工作。